(三)课件的著作权分析
1.课件与法人作品的关系
(1)法人作品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由此看出,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个:一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二是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三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对于第一和第三比较容易判断,对于第二点作品是否是代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我们认为主要应该从作品的性质和用途来判断,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的规定很严格,只有那些由实际作者署名发表不能达到预期创作目的和实现预期的社会意义的作品,才视为法人作品。例如,某一管理部门对于某一项政策的宣传和说明,对某一事件和人物的“正式”看法等。而一般的传记作品很难体现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意志。此外,根据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在实践中,通常首先从署名认定法人作品。从这一点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既然该传记作品必须反映法人意志,在署名上也应该以法人署名。 [4]
从以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答复中,我们可以知道,要构成法人作品,必须具有三个要件,而且在实践中还要加以具体判断以及根据署名来加以判断,认定法人作品是很严格的。
(2)课件与法人作品的关系分析
根据上面的分类我们知道,根据课件制作主体的自愿程度,课件可以分为自愿创作的课件和被动创作的课件以及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制作课件,对于自愿创作的课件,教师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根据自己的经验、学识、人生感悟等方面,独立创作出课件,而没有贯彻学校的意志,因此,这种课件不符合法人作品的第二个要件,故这种课件不属于法人作品;对于被动创作的课件,由于这种课件一是由学校主持制作,二是贯彻了学校的意志,三是由学校对外进行使用,完全符合法人作品的三个要件,因此这种课件属于法人作品;对于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制作的课件,这种课件的制作完全由教师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独立地创作,不贯彻学校的意志,学校仅仅只起主持、牵头的作用,这种课件不符合法人作品的要件,因此这种课件不属于法人作品。
根据创作课件的主体的不同,课件可以分为是自己创作和他人创作,自己创作的课件,是教师自由意志的表现,不贯彻学校的意志,不符合法人作品的要件,因此,这种课件类型不是法人作品;而他人创作的作品,他人拥有著作权,当然不是法人作品。
2.职务作品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1)职务作品的界定
著作权法第
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显然,职务作品主要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即
劳动法或者类似
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也就是说,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法定范围有关,并来自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因此,在认定职务作品时,上述有关职务作品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