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郝铁川教授文章里得出结论的另一半论证——“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这就带来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25)——而言,妹妹的生命权存在一定的界限,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无疑其在论证的过程中,仅仅注意到了妹妹生命权的界限而忽视了姐姐的生命权的界限,即姐姐一样无权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而要求妹妹作出牺牲,哪怕妹妹只能在存活几个月。因此,就此而言郝铁川教授的论证是片面的,其结论自然也是值得怀疑的。
(三)第三种观点对吗?
笔者认为在对待本案时,我们必须排斥这样一种观点,即仅仅对其结果做一种简单的得失比较进而得出结论,即功利主义的态度。这是因为,生命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纯粹的功利主义态度,企图将人的生命权的价值以及人的尊严量化,并进一步比较,从而得出某一人的生命权的价值或尊严高于另一人,并作出相应的取舍。这一方面不仅违背了宪政的平等精神,另外也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亵渎,因为生命是无价的,并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并非仅仅是一种个人就其人身完整性和自我支配的权利,除了自然的属性之外,它还明显具有社会属性,这使生命权的价值同时具有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这种价值通过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予以体现。总而言之,对于某个人生命权价值的忽视,同时也就是对自己甚至是对整个人类的生命权的价值的亵渎,也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极不尊重的表现。因而,在对待第三种观点时,必须坚持这么一点,这种利益衡量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而做出的取舍。就本案而言,具体指的是:
1.根据现在的医学技术水平可以准确地预计,如果不对姐妹俩实施分离手术,那么,在不远的将来,不超过3至6个月,她们必然会死亡;(26)
2.现在的医学技术不能够同时挽救姐妹俩的生命,且在可预计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一段时间应该大于姐妹俩可能存活的最大期限),医学技术不可能发达至足以同时挽救姐妹俩的生命;
3.实施分离手术,是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救治方案,即穷尽所有救治方案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选择;
4.分离手术的可行性经过严格的论证,即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姐妹俩的利益。
总而言之,在本案中权利冲突是现实存在的。其并不是郝铁川教授所主张的“是个伪问题”。权利冲突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存在着的,而且不乏其相应的例子。其解决,有些确实可以像郝铁川教授所主张的,“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都各有边界,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情理昭示,只要我们细心探究,就可以守住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27)但是另外,我们也要看到一点,根据郝铁川教授的方法做出的判断(决)绝非最终意义上的判断(决),其依然是有争议的;其次,现实中一些问题的解决,并不能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加以判断,因此也要求我们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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