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彷徨于英国的连体人手术分离案

  (二)第二种观点的批判
  郝铁川教授将此案作为他论证“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的论据是基于这样一个推论,即妹妹的生命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大有疑问的。(21)换个角度讲,郝铁川教授并不认为Mary具有完整的、独立的生命权,因此牺牲之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而宣称,“学者们之所以围绕权利冲突这样一个伪问题争论不休,实在是被权利神圣所蒙蔽,忘记或未搞清楚任何权利虽然神圣,但却都有一定边界。还有人试图对所有权利作高级、中级、低级的位阶划分,以解决所有权利冲突,而我看来纯属无益之劳,因为任何权利都有各自的范围,体现的都是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存在高下之分。”(22)
  那么,Mary生命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呢?这无疑是一个严肃而且复杂的问题。首先,不妨让我们来看一下郝铁川教授是为什么怀疑或者如何论证Mary的生命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存在疑问的。在《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中,郝铁川教授指出:“从形式来看,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持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23)依此可以看出,郝铁川教授判断生命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的标准,乃在于能以自己的器官维持自己的生命,即据其在生理上的独立程度作为判断;或者在某种程度上,郝铁川教授判断生命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根据生理机能的完备程度作出判断的。但是这二者是否可以作为判断生命权之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判断标准呢?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生理机能完备与否不能改变其作为生命的自然属性。比如,植物人、残疾(包括精神方面和生理方面的)并不因为其生理机能的不完备或者某种功能的丧失而丧失生命活动;其次,生理机能的独立程度高低也不能改变生命的自然属性,比如我们不能指称一些需要靠电子原件维持其生命的人为“非人”,因而不保护他们的生命权或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再次,生命权作为一种法律所规范的权利,尤其是宪法上的权利,它保护的不仅仅是某一特定时间的“生命”,它还保护作为整个过程的生命,从胚胎形成直至其死亡。与此同时,生命权保护不仅保护某个个体的生命权,同时还达致这样的一个目的,即通过保护个体的生命权而使得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最后,平等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在一方面要求对于所有的“人”予以平等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求根据比例原则,对于弱势(特殊)群体予以适当的关注。而以生理机能的独立性和完备性的高低作为判断生命权的标准违背了这一原则,因而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此外,在探讨生命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时,我们不应当也不能忽视人的尊严在这一判断中所起的作用,因为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是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基础(24)。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内涵是在人类文化长期发展和沉淀中形成的,其有赖于人们的共识。生命权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重要内涵之一,其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基于人们的共识,而长期以来的有关于堕胎和安乐死的争论,无疑表明了人们的这样一种观点:生命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是不以其生理的独立性和完备性高低作为其判断标准的。
  故而在本案中,Mary不仅具有独立完整的生命权,与此同时,她有权获得宪法和法律对于其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生命权的冲突是现实存在的,而非郝铁川教授所宣称的只是个“伪问题”而已。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