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6日,在英国曼彻斯特郡,一群外科医生为该连体婴儿做了分离手术。手术后不到20小时,Mary死亡;但她的姐姐Jodie活了下来,而且发育良好;且各方面都表明她非常有可能像健康人一样继续生存下去,尽管她还得做一些消化系统方面的手术。⑦
上面的这个案子过去有些时候了,而且英国也有了确定生效的判决,那么,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那是因为关于这次法院的判决的争论还远远没有结束。《医生道德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尔逊表示,法院的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郝铁川教授在其《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中也鲜明地表示了他的态度,他认为尼尔逊的观点是不对的。在这一案件中根本不存在什么生命权冲突,即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另一个生命的问题。因为“从形式来看,连体姐妹二人各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她要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维持自己的生命,因此,妹妹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生命权的构成要件,是大有疑问的。更为重要的是,医生的科学诊断表明,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姐妹俩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这就带来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使妹妹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妹妹的生命权也是应有边界的,即她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的生命权消失;也不能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而让姐姐不能长大成人(生命权受到伤害)。”⑧然而,郝铁川教授对尼尔逊的反驳并不比尼尔逊的观点更具说服力。而他的不完整生命权论更是令人怀疑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存在着生命权冲突:一方是以Jodie和Mary的父母,或者理查德·尼尔逊为代表的,主张姐妹两各自有了独立的生命权,法院无权为了挽救一个人(Jodie)的生命而牺牲另外一个人(Mary)的生命,故而法院不能甚至无权就此作出判决;另一方就是法院,或者郝铁川教授,主张可以而且必须实施“分离手术”。这后者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像郝铁川教授一样主张 Mary不具有完整的生命权,甚至不承认其享有生命权,故而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生命权;二是主张姐妹俩之间存在生命权的冲突,即二者各具有独立的生命权,但是由于目前的医学发达程度的限制,没有任何两全其美的手段,只能牺牲一方,这是因为如果不实施分离手术,在可预见的不久的将来,两个都必然死亡,因此,为了避免这一“完全损失”,不得不牺牲一方,以维持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从而在最优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做出一个次优的选择,从而避免最差的结果。就功利主义的观点而言,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二、案情评析
(一)第一种观点正确吗?
本案中Jodie和Mary的父母,或者理查德·尼尔逊主张姐妹俩各有独立的生命权,这一点在以后的证明中,我们会发现其并没有什么问题。
所谓生命权,自近代社会以来,便与自由权、财产权共同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利,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权体系。⑨就其本身而言,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利组成: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⑩但是,什么意义上的人享有生命权呢?这就是解决本案的第一个关键问题。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才能根据相应的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论。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无疑地,有必要提及另外两个长久以来存在争论的问题——“堕胎”和“安乐死”问题。为什么要提及这两个问题呢?因为关于生命权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这两个争议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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