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违法的情况有着比较细致的规定,而裁判文书则是对规范、制裁违法、保护受害者的现实体现,也是法律事实的鲜明写照。裁判文书不是立法,而是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也是对成文法的实例补充。其并不体现在具体解释法律,或扩大法律的作用。可以想象,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明确,也可以通过补充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不足。所以归纳起来看,裁判文书不能代替法律的实施,更不能代替法律而使自己成为判例法。上升为法律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绝对不会成为主流思想。我们现在的案例报告制度,是总结审判经验,通报案件审判情况的具体做法,但决不是确立法律制度的途径。
裁判文书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首先,应当明确裁判文书是什么,是一篇文章,还是一本流水帐?从形式上看,文书就是文书,是由文字组成的一段或几段语言内容。其内容是要表达某个或某几个意思,达到一个或几个目的。也就是说,用尽可能少的文字来表达最丰富的内容,用尽可能科学、严紧的法律语言来表达、评判最直接、明确的法律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最基本目的。我们历来最批判八股文,也反对烦琐、冗长的长篇大论,并不希望把已经过时的老祖宗的语言表达方式再予以继承并发扬光大。有的裁判文书中不乏之乎者也之类的文字,我们不反对适当的、少量的对事实的原始性的描述,但绝不能整篇充斥古汉语的表达方式,不能倒退到过去。
其次,应当明确,裁判文书是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文书。裁判文书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反映一个法院的工作成果和效率。裁判文书如果写的很长,似并不能说明该法院工作的成果大,也并不能说明该法院工作如何仔细、认真。相反,却说明法院的文书写的长了、难理解了,说明的问题反而不集中、不明确了。文书是书,不是流水帐。这恰恰是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反映出来的大问题。改革不是倒退,也不是为了另劈奚径,而是为了使文书能够更好地、全面地体现法院制作该文书所要表达的意思表示。在当前的改革中,已经有不少的法院在追求文书的全面性和内容的丰富性,但却忽视了文书的简洁和概括性。文书是否有必要将每一个事实的细节均写在事实中?张三、李四的证言一字不落的、原封不动的写在文书中?表面上看,文书的内容充实了,暴露的问题也多了,可是,有没有考虑一下,这样是不是把文书搞乱了、杂乱无章了?很难想象,这样的文书连法律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更何况并不太通晓法律知识的老百姓,还能看的懂么?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得裁判文书能够充分体现书面语的表达能力范围,使法院、法官的水平得到全面的展示,改革实际也可以给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展现法官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决不是要掩饰法院的不足,而是要充分暴露案件的事实,突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把问题和矛盾都摆在桌面上,让所有的人都能够看到,都可以来评价案件办的对与错、好与坏、成功与失败。归根到底,是为了尽可能最大程度上提高法院的司法水平,体现法官的执法能力。要让所有的人都能够看懂法律文书所体现的裁判意思,理解为什么这样判,而不能那样判。可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让我们大吃一惊:一是不少法院在陈述事实上尽可能地罗列所有的事实和证据,不惜浪费纸张,将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都写进了文书中。二是经常出现文不对题的现象,查明的事实与要解决的问题,关系不大或者根本没有关系,以致于事实与判决主文相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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