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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虽然司法权的独立还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即要求司法机关既不受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为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的报道、评论所左右。 但这更像是一种宣言,而非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因为只有权力与权力之间才存在某种权力受到其他权力干涉而失去独立性的问题,权力与权利之间永远都只存在权力滥用侵害权利的问题,而不存在权利干涉权力的问题。因此,以作为权利体现的媒体报道妨碍司法独立为由,而试图对其予以限制甚至制裁,是有违权力与权利自身及二者相互关系的逻辑的。
  其次,以媒体报道为代表的自发性评价和以司法审判为代表的制度性评价 ,是两种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社会评价。司法审判是国家用以解决纠纷的制度性设计,而对司法审判发表评论则是人的本性使然,是无法避免的。
  而且,一方面,媒体报道可以给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更重要的是,媒体可以使难以通过司法实现的正义得到另一种伸张。即对于因司法程序的原因导致的司法结果的不公,媒体的报道实际上就是正义通过另一种方式得到了伸张。
  2、应然层面上的分析之二:“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仅仅是司法审判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应然的观念性的要求,而不是司法审判的必然结果。司法公正与否涉及认识和评价问题,在应然状态下,每一个法官都会认为自己所作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任何法官都只能对纷争本身作出裁判,并由国家强制力强令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而不能对自己所作判决是否公正作出裁判并强令人们接受。因此,司法公正与否,需要接受民众的评判。
  其次,媒体的报道和种种舆论(其中不乏专家、学者的言论),可以给法官认识问题提供充分的知识补给,虽然这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官产生影响,但一个合格、称职而理性的法官理应清楚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是什么关系,应该明白自己判案是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在此意义上说,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应该是正面效果居多的。
  关于媒体审判有损司法公正的问题,其实关键在于评价标准的混乱。就像我们不能要求媒体以媒体的标准来要求司法一样,我们也不能以司法审判的标准来要求媒体做到客观中立、符合司法程序的理念。媒体毕竟是媒体,其自身价值导向与职业习惯,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都决定了我们不能苛求媒体去达到与司法审判同样的中立客观与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只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具有足够的理性与判断力,自然能够“在恶劣气候中也得顽强生存” 。
  总之,只有经历舆论的风雨,法官才能变得更为强大与坚韧,才能更独立、更公正,更赢得人民的信任、尊敬与服从,从而树立司法的真正权威。如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是以公众的缄默来维持,这样的司法无异于专制者的大棒。
  3、实然层面上的分析之一:媒体影响司法的方式
  下面,笔者将通过对“媒体审判”中的代表性案例——“张金柱案”和“刘涌案”的分析,对中国媒体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的过程做一推测。
  张金柱案
  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当地媒体《大河报》率先介入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大媒体也陆续跟进,在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介入报道后,媒体对此案的渲染到达顶峰。其实该案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案发现场的惨象极具煽情价值,在当地当时公众与权力阶层矛盾丛生的背景下,被告人又恰恰是个“肥硕的醉酒的公安局长”。但是经过媒体的热炒,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却出现了“不杀不能平民愤”的局面,河南省委书记等省市有关领导也相继表态,要求对此事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4个月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张金柱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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