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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商标法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还有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注册商标。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以及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利于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裁定,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定职责。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与相应侵权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这一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驰名商标。这种一并审理的诉讼不妨将其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3)适用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其驰名商标。目前,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条款,但是不妨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驰名商标标识分别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这三种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情况,从而对侵犯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从重处罚,从而通过追究驰名注册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构成犯罪的参加驰名商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保护驰名商标的另一个方面。
  通过比较上述的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不难发现:
  (1)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的效率比司法保护高,但其保护程度远不如司法保护。通过行政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受益的就是停止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而通过司法保护,不仅可以停止对驰名注册商标的侵害,而且驰名注册商标所有人还可以获得赔偿,对驰名注册商标因被侵权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可以被消除,驰名商标的名誉得以恢复,而且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可以因侵权人的赔礼道歉而得到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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