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著作权扩张的另一端,即著作权扩张对接近的影响。前面分析了著作权扩张的技术发展的原因。确实,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使用作品的新的方式,便利了信息和知识的自由流动。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的发展增加了对作品接近的可能性。接近作品途径的急速增加正是著作权扩张的正当原因之一。然而,扩张著作权是具有成本的。著作权扩张的主要成本是,它可能潜在地限制对现行作品或者未来的原创作品的接近。著作权的扩张会对后续作品的创作产生直接影响;在著作权过度扩张时,甚至会对他人后续作品创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为,通过限制后续作者重新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因素来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损害了为创作未来作品而需要接近的一些因素。而且,通过增加与著作权作品相关的市场力,扩大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危及对该著作权作品本身的接近。
此外,除了对未来作品潜在的限制外,著作权扩张可能会通过创制市场力、限制消费者的购买力而阻碍对现行作品的接近。通过确保著作权作品的唯一性,著作权保护的扩大将会阻碍后续作者进行有效的价格竞争,并提供作者以一定程度的市场力。市场力的提高,对他人接近作品有明显的影响,这表现为接近作品的成本更高。市场力的经济效果是,它迫使那些仍然愿意以高价格购买作品的消费者以更高的垄断性价格购买,而在更完全竞争环境下的市场价格将低得多。无疑,著作权之扩张伴随的作者作品市场力增加将使消费者支出额外成本,后果是将福利从消费者转到作者。当作品的市场力变成垄断时,这意味着著作权扩张已到了不适当程度,它对作品接近的消极影响将更加严重。
既然著作权扩张对未来作品的创作和对现有作品的接近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力都有如此影响,为何著作权扩张仍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认识这一点,需要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角度,将著作权的扩张放在更一般的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层面上来。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很多限制,这种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著作权限制从很早的《安娜女王法》中即可以找到。早期
著作权法的特点可以被界定为限制而不是扩张的原则,在《安娜女王法》中的作品适用的限制著作权的原则在现在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著作权限制在形式上似乎与著作权扩张对立,在实质上两者却不是根本对立的,而都是朝着平衡的方向运行。并且著作权限制和著作权本身还存在一种“特别的关系”,这就是,从
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著作权的很多限制是对主要的著作权扩张的回应,因而最终成为扩张著作权范围的一部分。以合理使用这种最重要的著作权限制为例。在1790年的美国著作权法中,由于著作权的专有控制领域仅限于印刷、重印、出版和售卖等狭窄的范围,那时建立像现在一样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没有多大必要,因为印刷、出版、重印、售卖以外的行为都是“合理使用”。只是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范围扩展到对著作权专有权的其他方面的使用时,需要一个限制著作权的原则,后来逐渐被称为合理使用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作权限制的存在恰恰证明了著作权扩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