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约束信托自由的价值
2.2.1正义
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相同的概念,他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vii]。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的体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正义观,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地揭示了正义的客观经济基础,实现了正义理论史上的伟大变革。因此,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理想和观念,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统一。[viii]
所谓制度正义是指社会的基本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也可称之为制度正义原则。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结构和原则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的内在运作方式、利益实现机制、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相一致,应当尽量体现其要求,是他们的必然性的反映和确认,从而能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二是能够得到该社会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信奉。制度正义具有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为每个成员提供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第二、社会提供一套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社会程序规范和程序制度,使社会资源和利益,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平的分配;第三、社会具有一种合理的纠偏机制,即当社会资源利益的分配和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分享出现明显的不均衡的时候,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和纠正机制,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行为正义是社会主体的行为所具有的正当性,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主体行为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结构和制度内在的价值理念以及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相一致,或至少不是相悖的。二是主体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即不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相冲突。
从法律和正义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正义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伦理价值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机制,它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主体行为的安排以实现社会的正义理想和价值追求。具体来说,法律具有下列的正义价值:第一、正义首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的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第二、法律公正的解决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第三、法律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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