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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信托(一)

  第二、养老金信托。养老金计划信托(pension fund)的一般做法是,在雇员就业期间,雇员与雇主分别缴纳一定的分摊款,形成一笔独立的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一项不可撤销信托,以雇员及其受赡养人为受益人,并由雇员代表、公司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受托人委员会,决定养老基金的的投资政策,具体投资事务通常交由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信托的目的是,雇员退休后按照规定的数额向他支付养老金,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或者,雇员如在退休前死亡,则向其受赡养人支付抚养费。
  第三、单位信托。单位信托(unit trust)是一种资产信托,又是称为共同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通常由受托人与基金经理人签订信托契约,设立单位信托,确定信托的名称、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和范围,以体现该信托的特征。经理人将信托的收益权从概念上划分为许多单位,每个单位的面额很小,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单位的持有人和信托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出售单位获得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单位信托基金,由经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投资,并将购买的投资纳入信托,由受托人持有。
  第四、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指委托人为特定的目的,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的、由该司法管辖区的专业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世界上有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因资源禀赋、地理位置所限,选择了以提供金融和资产管理服务、旅游业等作为发展经济的主导产业,他们以极其宽松、自由的金融法律制度吸引全球投资。设立离岸信托就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
  1.1.3.2我国信托法中的分类
  信托依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下面就我国的法律规定介绍一下我国的信托分类。
  1、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依照信托的目的可以将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为某个人或者某些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私益信托又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了整个社会或者社会公众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
  依照设立的方式不同,信托可以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设立的信托,是合同信托。委托人通过订立遗嘱或者签署遗嘱性文件而设立的信托,是遗嘱信托。
  3、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
  依同一信托委托人的人数的多少,信托可以分为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个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而设立的信托,是个别信托。由一定数量不特定多数委托人按照格式化的信托合同,分别将数额不等的金钱委托给同一委托人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而设立的信托,称为集团信托。
  1.2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1.2.1信托设立的条件和形式
  1、设立信托的条件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xi]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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