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因信息公开引发争议未超合理范围
上海市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
直到2006年,广州市没有出现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2006年深圳市市民陈书伟向多个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引发了多个行政复议案件,成为广州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之后的首例此类案件。2006年2月1日,陈书伟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在10个工作日后没收到书面答复。陈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该案最终以驳回陈复议结案。广州市至今没有出现信息公开诉讼案件。
上海市自2004年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马上就引发了行政诉讼。被称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管局”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为研究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重要内容。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统计,上海市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例如,最多一年全市2007年行政复议的数量是237起,最少的年度仅24起。行政诉讼的数量也呈增长趋势,但是没有行政复议明显。2007年因信息公开纠纷引起行政诉讼30起,较之2006年35起还减少了5起。上海市的年度报告中没有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胜诉情况。不过就调研访谈所了解到的情况,胜诉率低于行政复议的纠错率。后者历年的平均纠错率高达20%。
2004年规定出台后,武汉市也出现了行政复议和诉讼。在刘玲诉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案件中,劳动局以刘玲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其行政管理范围因而不掌握相关信息为由驳回其申请。至今为止,武汉市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比较少,大约22件,诉讼案件同样比较少,大约7件。
4信息公开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
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渠道
从已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地区的情况来看,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在整体上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为个人和集体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具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如下特征:
1、从实施效果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政府行为和个人维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尚未有直接的事例。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实施后,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挑战政府不公开行为,并且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政府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功效。此外,由于多数申请都主要集中在房屋管理中动拆迁、土地规划、公民自身信息、社会保障、户籍政策、房屋登记资料、建设项目等信息的公开问题,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为保护个人经济权利或社会权利发挥了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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