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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

  四、喜剧还是悲剧
  从上面我们对于清官司法的分析,结论实际上已经呼之欲出。笔者以为,在中国古代社会,清官意识的流行和清官迷信的盛行,对于具体的个案“救济”来说,也许是一出喜剧。因为,毕竟清官出现了,从而冤狱得以平反,正义得到伸张;而且,毕竟清官总比俗吏、酷吏以及贪官污吏要好(注:实际上,从众多的文学作品和民间传说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清官也不是铁板一块的;换言之,清官也有诸多品类。对于那些仅仅以“不贪”为“清”的所谓“清官”,可能就不比俗吏、贪官、酷吏要好,所以有人认为:“赃官墨吏固不好,清官则也未必佳。”(邓云乡:《汪辉祖及其著述》,《水流云在杂稿》,北岳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页)。另外,对于“清官”的否定性评论, 参见刘鄂:《老残游记》,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203,225页。)。然而,如果从中国古代整个政治制度的结构来看,结论就不那么乐观。换言之,呼唤清官,实际上意味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存在着某种弊端和缺陷。例如,政治权力极端的“私有化”(注:中国古代的这一权力结构和特征渊源于“史前”或“传说”时代的“酋邦”制度,可以说,这一制度是最终导致中国与希腊罗马早期国家结构和法律制度呈现出根本差异的原因之一。关于中国古代“酋邦”制度的研究,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官僚体制只是这一权力系统的工具,由于清官也在此范围之内执法,他们也不可能超越于整个体制,因而他们对于吏治的纠补作用必定是有限的。又如,在民与君的两极张力之间,清官首先是君主的“看家恶狗”(注:无名氏:《包待制陈州粜米》,前揭吴白匋书,第132页。),所谓“体恤民情” 只是派生性的功效。再者,祈盼清官,本身就表明了吏治的普遍腐败。在“千里为官只为财”(注:李伯元著、张友鹤校注:《官场现形记》上,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8页;另见李伯元:《活地狱》,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2页。)的入仕动机导引下,结果只能是赃官墨吏 “滔滔者天下皆是”。最后,迷信清官能够“拯救”百姓大众于水深火热之中,则更是一种“幻想”,同时也反映了百姓大众的孤立无援与力量的薄弱。由这个意义上观察,清官信仰实际上是一出大的“悲剧”,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文化的真正“悲剧”。
  在结束本文之前,必须郑重声明的是:在此,笔者不是要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而只是试图通过对于清官司法的特点来揭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某种缺陷。另外,对于当下人们的清官诉求,我们也不必全然否定。笔者只是希望,面对现实,重要的是要在现代条件下谋求政治与法制的“新出路”——简单地说,就是政治民主和健全法制,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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