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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其一,百姓大众盼望清官出世,这本身就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古代政治领域里,赃官墨吏充塞,吏治腐败,政治黑暗,贪赃枉法是其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清”的对立面就是“贪”,而一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乃“一部贪污史”(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页。 王亚南指出:“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地体现为贪污生活。” 详细的分析,可以参见该书第117~122页。也可参见刘泽华等:《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48页。)。可见,对比是非常强烈的。其二,百姓大众崇敬清官,奉之若“神”,这本身又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清官之少,有如凤毛麟角(注:李白华先生指出:明代地方官约3万人,而清官数目, 在《明史》卷281《循吏传》和卷161未标循吏传的循吏传中,略计170 人左右,“加以散见其他各卷的,估计至多亦不能上250人。有明一代,275年,平均每年不到1人。3万人中仅有一人,真是少数!”而贪官,则“滔滔者天下皆是!”参见李白华:《从阶级本性看清官》,《学术研究》1966年第3期。); 百姓大众对于清官的祈求也就只能是一种无谓的心理“幻想”,一种无谓的心理“补偿”,说得直白一点就是“画饼充饥”。其三,百姓大众对于清官的迷信,更说明了这样一个政治制度的深层的结构性事实——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严密整合,民众政治力量的极度薄弱,百姓大众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此情景之下,他们的唯一希望,就是盼望有朝一日能有一位体恤民情和为民作主的清官出现,以便获得“拯救”。所以,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政治制度的结构性改造,清官意识和清官迷信是不会自动消失的。故而,诚如学者所谓“清官行政(注:这里所谓的行政,从本文讨论的角度讲,还应包括司法。因为在中国古代,司法只是行政的一种自然延伸,或者说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没有我们现在所谓的“分权”,也即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乃是一种“全能型”的衙门。)历来被看作非理想政治形态的一种补充,在某些历史条件下,也是有益于纠正政治弊病的一种调节方式”(注:前揭王子今书,第175页。)。
  二、有限理性还是无限理性
  必须首先说明的是: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仅仅涉及到清官司法的问题,而是关涉整个中国古代司法领域的一个普遍的问题。之所以要在清官的话题下进行讨论,基本的理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所谓俗吏、酷吏以及贪官污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分青红皂白,以先人之见(清官于此也不能例外,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大肆刑讯逼供,进而造成冤假错案,实乃司空见惯的事情。而清官,则被视为救国救民的楷模,而且往往成为平冤昭雪的象征,乃至法律的象征(注: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包公俨然是封建法律的化身”。参见余宗其:《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春风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因而他们的司法方法也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换一句话说,如果把清官司法的特点研究清楚了,则对整个中国古代司法的特征也会获得比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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