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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

  7.在基本权利救济模式上,建立和完善基本权利可诉性的诉讼制度,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更为广泛而有效的救济机制。
  
【注释】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是作者提交给“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讨论会”(于2007年7月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上的论文。

有关宪法学发展与变迁部分请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的展望》,载《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99页。

金勇义著《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4页。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金观涛、刘青峰:中国近现代观念起源研究和数据库方法,载〈史学月刊〉,2005年2期,总295期。

金观涛、刘青峰:中国近现代观念起源研究和数据库方法,载〈史学月刊〉,2005年2期,总295期。

“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晚清到《新青年》,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二期,1999年12月。

法治滨、董保成:宪法新论,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94页。要解释基本权利具体产生过程是一件学术难题,涉及到不同的学术领域,需要系统地梳理各种文献知识,但为了分析基本权利与文化的关系,起源问题的研究又是不可回避的。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同上,第170页。1946年吴拨征在“论宪法的目的与功用”一文中论证公私法区别没有意义时特别提出:在自由主义国家所认为民法上的权利,在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却以之为“宪法上的权利”。见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评态度,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序。

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

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9页。

《民国时期的总数目》(法律),北京图书馆1985年,第55---75页。

详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语境下基本权利的起源与演变,载《第三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南京师范大学主办,2007年6月15日—16日。



吴德蜂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06页。

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第9页。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宪法中规定人权条款是学者们共同的主张,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具体如何规定问题上有过不同的设计方案。一是写在宪法序言上,二是写在宪法总纲上,三是写在第33条,作为统领权利的概括性条款。作者的主张是应写在宪法序言上,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并赋予其约束力。但修正案已通过,我们应该尊重其权威与效力,从现有的规范角度进行分析与评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宪法序言的人权与作为正文中的人权,其解释方法与原则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宪法正文中的人权条款的解释难度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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