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
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宪法结构的这种变化,同时表明了政治秩序中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价值与普遍的约束力。
(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1982年
宪法取消了1975年
宪法、1978年
宪法关于公民有罢工自由的规定,增加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残疾公民受物质帮助等权利,规范了基本权利内涵。从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文看,1954年
宪法有19条,1975年
宪法有4条,1978年
宪法有16条,而1982年
宪法有24条。
(3)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在基本权利与义务价值取向上,1982年
宪法坚持基本权利与义务并重原则,规定:“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1982年
宪法的精神,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具有同等意义,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权利的一种环节与不可缺少的形式。
6.四次
宪法修改与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
1982年
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可能,通过不同形式不断扩大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与类型。1988年通过修宪确立了私营经济地位的
宪法地位,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政策,实际上为公民行使经济权利提供了
宪法基础。1993年修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奠定了
宪法基础。1999年修宪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
宪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扩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范围。2004年修宪的亮点之一是人权入宪,使人权从政治原则上升为
宪法原则,标志着国家价值观的根本变化。另外,
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与地位,完善了基本权利体系。[16]
三.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
(一)中国宪法学上“基本权利”的表述
如前所述,在中国学理上使用“基本权利”一词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
宪法文本上的正式确立是1954年
宪法。目前在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表述,如
宪法权利、基本权、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基本人权等。考虑到中国
宪法文本的规定、学术传统和学术界约定俗成的提法,本文用基本权利来表述国家与公民关系。
(二)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性质
在中国,学者们一方面重视基本权利的普遍性价值,关注国外理论的发展动向,而另一方面又强调基本权利理论的本土性特色,主张在中国宪政体制与语境下思考和分析基本权利的实践问题。如有学者强调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认为基本权利既是公民抵御国家权力侵犯的主观的公权,同时也是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客观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