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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国宪法体制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类型与界限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权利体系。
  1.《共同纲领》与公民基本权利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在第1章总纲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男女平等权等。同时《共同纲领》规定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2.1954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刊
  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宪法第三章专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关基本权利的条款共15条,主要内容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讯自由;劳动权;休息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控告权等。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宪法确定了实现权利的途径和条件,如第87条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第9l条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实现劳动权;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1975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1975年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宪法本身缺乏正当性。宪法虽保留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原则和内容,但在基本权利体系和保障方面缩小了范围,取消了一些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审判公开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权利。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宪法理念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缺乏整体性,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4.1978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权利与自由,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保障条款。如第4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49条规定,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一权利;第55条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等。1978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比1975年宪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对基本权利关系作了必要的调整。
  5.1982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1982年宪法是中国的现行宪法,在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建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其基本特点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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