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更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履行
宪法义务。在我国,
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的观念比
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控权法的观念更为人们接受,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显然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积极立法,保护生命权。
(三)
宪法明文规定与
宪法解释相比,更有利于开展违宪审查,保障生命权。
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往往比
宪法解释更完整、更具体,这显然更有利于我国今后违宪审查机构开展
宪法监督活动,并不易引起争议。
三、关于我国生命权入宪内容的构想
在生命权入宪的内容方面,我国应当将哪些内容写入
宪法呢?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而定:
(一)关于生命权的享有。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外国立宪经验,明文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以明确生命权的
宪法地位,使之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
(二)关于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也可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生命权”,以督促国家机关履行保障生命权的
宪法义务。
(三)关于合法使用武力剥夺生命的范围。也应借鉴外国立宪经验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可这样规定:“法律严格限制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禁止违法使用造成公民死亡”,以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一部有关武器、警械使用的基本法,改变当前有关武器、警械使用剥夺生命只有行政法规规定这种有悖
立法法精神的局面,防止武器、警械的滥用,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