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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二)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更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宪法义务。在我国,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的观念比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控权法的观念更为人们接受,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显然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积极立法,保护生命权。
  (三)宪法明文规定与宪法解释相比,更有利于开展违宪审查,保障生命权。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往往比宪法解释更完整、更具体,这显然更有利于我国今后违宪审查机构开展宪法监督活动,并不易引起争议。
  三、关于我国生命权入宪内容的构想
  在生命权入宪的内容方面,我国应当将哪些内容写入宪法呢?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宪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而定:
  (一)关于生命权的享有。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外国立宪经验,明文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以明确生命权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二)关于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也可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生命权”,以督促国家机关履行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义务。
  (三)关于合法使用武力剥夺生命的范围。也应借鉴外国立宪经验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可这样规定:“法律严格限制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禁止违法使用造成公民死亡”,以促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一部有关武器、警械使用的基本法,改变当前有关武器、警械使用剥夺生命只有行政法规规定这种有悖立法法精神的局面,防止武器、警械的滥用,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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