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
宪法规定生命权的内容并非绝对多多益善,如果有良好的
宪法解释机制,即使
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多,也能很好地保障生命权,甚至反而有利于灵活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关于我国生命权入宪方式的构想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也尚无有关生命权的
宪法解释。可以肯定地说,目前在我国生命权还不是一项明示的
宪法基本权利。显然,这不利于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权,这也是当前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将生命权载入
宪法。
那么,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将生命权载入
宪法呢?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制定新
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可能性也不大,较有可行性的方式是修改
宪法或解释
宪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
宪法》中,生命权属于一项隐含权利,即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其他条文中可以推导出的权利。例如,第三十六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四十三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四十五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4] 2004年
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又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2004年
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中推论出来,我国宪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公民生命权的规定和含义[5] 。这些看法都很有道理,但目前它们只是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只有通过法定机关的
宪法解释,才能真正使生命权成为一种
宪法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