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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引发的思考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3.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物权中的一种,并对物权进行概述
  要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就应先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谈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种。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此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随之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利明著:《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42页)
  3.2 具体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但并非新生的物权概念,远在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希腊的法律中即已有其踪迹。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等,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陈华彬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05年10月22日 新华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法中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法上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为“区分所有权”,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采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区分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共有与单独所有构成的。因此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王利明著:《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95页)那么,小区停车位到底应属于哪一部分客体呢?由于我国法律还未建立起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故对该问题也无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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