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市中级法院在作出二审判决的同时向南岗村委会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认为黄甘兰一家门口被人封堵,是他人对黄甘兰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农村可能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因黄甘兰一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是谁实施了这一侵权行为,亦无证人敢指证是谁实施这一侵权行为,所以法院只有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黄甘兰一家被人侵权的现状并未改变,因此请南岗村委会协助黄甘兰一家先行拆除造成侵权和妨碍的砖墙。
3月26日,南岗村委会组织人员准备拆除砖墙。在一审、二审中均不承认雇人筑墙、自以为棋高一着的覃氏父子等人,这时终于按捺不住,跳了出来,纠集一大帮人前来强行阻挠。还有人振振有词地声称:村委会不是政府部门,更不是执法机关,无权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拆砖墙。法院在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又另出拆墙的司法建议是出尔反尔。
最后,南岗村委会只得悻悻撤离,拆墙行动无果而终。
“司法建议书”这一提法散见于最高院所作的某些司法解释中。司法建议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书?是不是一种法律文书?拒绝接受司法建议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这些内容至今未见法律或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笔者之见,司法建议书乃是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获悉与该案有关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但又不能依法一并作出处理的,因此而向有关部门所作的一种情况通报和处理建议,与“举报”的原理相似。被司法建议的对象通常是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或部门,接收司法建议的通常是这些人员所在的单位或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发现国企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中发现房管部门的管理漏洞,均可依法向该等人员的单位或部门的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但这些司法建议并非用于解决该案纠纷。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用司法建议作救济措施来解决的做法,在全国可能极为罕见,也许仅此一例。由此也可见法律的无奈与局限。
既然是建议书,就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其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所以法院不到万不得以不会发司法建议书。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并未确认砖墙合法,但由于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与二审判决结果迥然不同,所以二审法院被指责“出尔反尔”,司法建议书的合法性便受到了质疑。
哭笑不得,砖墙算在黄一家帐上
无奈之下,黄甘兰于7月9日向区长专线电话反映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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