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被告方的狡辩。2002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甘兰一家经批准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如何开设门口及开多少个门口,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更无禁止性规定,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阻碍,四被告以黄甘兰一家房屋开设的门口正对其祖宅门口为由,擅自封堵原告房屋的门口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四被告应当排除妨碍,遂判决四被告拆除砖墙。
收到判决书时,黄甘兰一家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一刻,灿烂的阳光驱散了黄一家心中的阴霾。
晴天霹雳,举证规则使法律鞭长莫及
10月8日,覃氏父子四人提出了措词激烈的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主观臆断,黄甘兰一家并无证据证明砖墙是其所建或雇人所建,主审法官也曾到过当地作调查,没有任何人指证砖墙是四上诉人所建,村委会对讼争的砖墙也没有作过任何证人证言。其次,讼争砖墙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筑成,在筑墙过程中,黄一家完全知道是谁作为,却推迟至2002年7月才起诉四上诉人,这是何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黄甘兰应举出上诉人雇人筑墙的证据。
二审期间,黄甘兰一家的代理律师向南岗村委会治安队队员苏某作了一份调查笔录,证明苏某看见是覃某及其三个儿子雇人筑墙。但覃氏父子四人对这调查笔录提出异议。认为苏某是什么人不清楚,其能否反映真实情况无从确定。合议庭为慎重起见,派人亲往调查核实,此次苏某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表示不能证实是覃氏父子四人雇人筑砖墙,其他人也表示不清楚。调查没有任何进展,那道红色的砖墙却沉重地压在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心头。社会现实实实在在地与法律开了一个黑色的玩笑。
2003年2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黄甘兰所开门口被人封堵,封堵的砖墙建在其房屋范围内,没有与邻居房屋存在直接关联,即使因开门口一事双方确发生过争执,亦不足以据此认定砖墙是覃氏父子四人雇人所建,黄甘兰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四上诉人实施了雇人筑墙的侵权事实,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黄甘兰一家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犹如晴天一声霹雳,一下又把黄一家的希望击得粉碎。黄一家又笼罩在浓密的阴云当中。
司法建议,这种救济措施合法有效吗?
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的同时,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民事诉讼讲究举证责任分配,连法院都查不清的问题,只有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这道砖墙不会从天而降,黄一家也不会如此自堵家门。它不但妨碍了黄一家的通行,而且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此墙不拆,何以向村民昭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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