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行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政策,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场所安全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1、劳教场所性质、职能,法律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劳动教养法》千呼万唤不出来,许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1)劳教场所的功能多样性。劳教场所虽然只挂劳教所的牌子,但是更象是农场、工厂和小社会。基层的干警抓管教、忙生产、创效益,带来劳教所工作重心的偏移,场所安全不再是“唯一”的首位任务。(2)劳动教养的特色不明显。劳动教养在法律概念上完全不同于监狱,但却依然摆脱不掉“二劳改”的痕迹,就连场所安全制度中的种种提法、要求,基本照搬于监狱。实际上,劳教场所安全工作的难度远大于监狱,要求应该更高。(3)劳教场所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比较低。工资待遇也远不如公安。诸种因素,都动摇了场所安全的“首位”意识。
2、劳教人员大进大出,超负荷现象严重。中央对监狱、劳教工作的要求是“收得下、管得住、跑不掉、改造好”,但是,“改造好”的要求确实很高,“收得下”的难度也很大。过去,我们自己称劳教场所是“蓄水池”,“蓄水池”也要具备必须的客观物质条件,否则从表面上即使把劳教人员暂时收下来,也为场所安全埋下了隐患。今天,随着犯罪率的起伏变化,社会上专项治理的深入,不少场所都处于超负荷收容状态,而且还有加重的趋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劳教人员居住拥挤;吃饭、洗澡排“长龙”,文化、娱乐缺乏,生理上的能量得不到释放;警力有限,劳教人员缺乏健康、有益的思想教育,性情更加压抑。一些场所从安全的角度出发,采取了政策性减员和变更收容点的“急救”措施,频繁的调动和大进大出的态势,很不利于稳定。
3、经济压力影响大。尽管国家已经采取了财政补贴拨款的措施,事业费财政补贴率已达到82%,与劳教场所的事业支出仍有较大的差额,不足部分还必须靠发展生产、创造效益来弥补。这就给场所安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政警戒设施不牢,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得不到改善。即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亏损单位,因欠帐沉淀,不得不动用专项基金去填补。干警在警力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忙于联系业务。组织劳教人员超时、超量突击生产任务,造成场所不安全因素增多。
4、编制紧缺,警力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场所警力是由国家按编制来配置,随着劳教人数的增加,警力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机关、后勤部门严重超编,不能胜任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为数不少;另一方面,基层一线警力严重不足,急需增加补充,国家又不给编制。一些单位由于警力不足无法调剂干警的作息时间,只能靠干警们拼体力和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这些单位的同志不仅没有“双休日”,连每周休一天都很难保证,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九十小时,存在着严重超负荷工作的现状。他们为了祖国的劳教事业贡献青春、放弃休息、忘我劳动、勤奋工作,只有一个目的“安全工作第一位”。但是场所安全工作风险大,一些场所物质条件差、精神生活单调、劳教工作固有优势正在减弱,很难稳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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