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尽管诉诸于传统、历史、文化的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化解国内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的紧张,然而由于这种解决路径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民族主义的窠臼,自然也就无法独自承担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重任。所以我们似乎应当再次回到问题“原点”来重新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除了武力、文化、传统以及血缘联系,是否还需要更强有力的媒介来解决公民的认同,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一媒介又应当是什么?
我认为,借助于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即在依托和整合民族、文化、语言、历史传统等价值的基础之上,将公民对于国家
宪法的认同作为公民对国家效忠、维护国家统一和爱国主义的主要价值来源。这一爱国主义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法治的施行,其结合了民族性和普适性双重价值,并最终在国家的
宪法和宪政文化中予以体现。
当然,提到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就不能不提到哈贝马斯,在哈贝马斯看来,建立于民族主义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并非自古就有,也并非天经地义,更不是不可置疑的“大写”的真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这一问题来说,其是也仅仅是一种可能的答案。尽管这种答案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两百年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建立了以保障人权和实现民主为主要职能的民族国家框架,使得一种超越血缘和地方方言的新的抽象的社会整合形式成为可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与生俱来的“天性”已经使得其不再可以独自担当完成社会整合这一重任,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重新寻找一条新的路径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公民的认同和社会的团结。这条新的路径就是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
要理解该理论,首先要了解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政治文化”。在哈氏看来,所谓的政治文化既是“政治性的”,藉此它可以成为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政治认同基础,又是“文化性的”,藉此它又可以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能够培育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就定位而言,其一方面应当同主流文化传统相分离,从而对尽可能多的亚文化传统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其又应当具有足够的整合力,把一个拥有多元但并不相同的文化的政治共同体凝聚在一起。这种政治文化是一种“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不仅区别于“非政治的文化”,也区别于“前政治的文化”。简言之,它是一种作为公民对政治活动之参与的结果而形成起来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