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管理工作
1958年5月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劳动教养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容集训、行政管理、教育改造等。1959年1月南京市公安局对“暂行规定”做了补充修改,增加了
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处理权限、工作人员职责等。1961年制订《管教工作十项措施》,要求民警做到“三知”、“四不”、“五熟”,对劳教人员要知人、知面、知心;在上下工、劳动工地、组织学习、集合的过程中,都不离开民警的管理;每名民警必须熟悉劳教人员姓名、年龄、籍贯、面貌特征,熟悉案情教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以及他们的现实表现。在当时艰苦的条件下,管教民警坚持每天晚上开一次碰头会;每月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坚持开展个别教育、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分析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采取相应对策。同时,对劳教人员的请假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请假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需要经过市公安局七处批准。
1964年为了调动劳教人员的思想改造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制订出《关于推行增产节约奖励办法》,中队在保证不发生逃跑、自杀、行凶、集团性案件、暴动、造谣破坏等重大政治事故,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前提下,保证生产质量和成本等指标,可以评出一、二、三等奖,平均发给每名劳教人员奖金1——2元。1978年南京市公安局印发《五项管理制度》,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劳动、休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劳动不超过8小时、突击任务加班劳动不超过10小时;劳教人员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息,并适当安排文体活动的时间。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像父母对待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的精神,着眼于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挽救。1990年全国探索劳教特色经验交流会召开,大连山劳教所组织中层领导到山东省第一劳教所学习取经,回来以后积极尝试并推出了改革创新的一些新措施,包括在劳教人员当中开展试工、试农、试学,在完善食堂制度中试行凭证就餐的办法,对已婚夫妻实行夫妻同居制度,还包括请假探亲制、所内试工制、有偿劳动低工资制、计分考核和以分折期等,2000年以来又相继试行预约检察官谈话制度,开展“留下一句心里话”活动等等。
3、制止与防范逃跑
逃跑与反逃跑是强制性行政措施中的一对矛盾体。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在建所初期,由于对防逃工作认识不足,加之没有防范设施,至1958年底就发生劳教人员逃跑124人次,经过分析发现逃跑的一般规律,主要是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居多,其中犯有偷窃、盗窃和流氓罪错的坏分子占78%;年龄在16——25岁的占40%;同时也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如下达的劳动任务重、劳教人员完成不了;分配的口粮少,劳教人员吃不饱等等,也是促成劳教人员逃跑的相关因素。劳教所及时制订出《关于制止逃跑的八项措施》,在劳教人员中开展整顿教育,1959年脱逃人数下降了69.36个百分点,当年“追回率”百分百。1978年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恢复收容劳教人员以后,由于管理教育工作没有跟上,再度发生劳教人员大幅度逃跑,从1979年开始,大连山劳教所连续7次召开“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处理大会”,宣布对脱逃作案的丁某某等67名劳教人员当场逮捕移交司法机关,对张某某等242名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还有4人被注销城市户口。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后,仅仅两个月就有10名脱逃在外的劳教人员被亲属送回,2人自动回所承认错误。1987年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组成9人追逃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历年在逃和长期超假在外的86名劳教人员进行追击,追回在外劳教人员74人。九十年代以来,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了护卫组织,安装了警戒报警设备,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尤其是落实了依法严格文明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场所安全责任制度,基本杜绝劳教人员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