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犯罪进行传统与新型的区分的主要意义就是因为新型的毒品犯罪需要我们更多动态更及时的立法关注和更加灵活的司法关注。
更多动态更及时的立法关注是我们对于毒品犯罪的立法应当随时关注犯罪的现实状况,跟随犯罪状况的变化而实时修改完善现有法律。而这种状况对传统的毒品犯罪来说是不需要的,或者需要性不是那么强烈的。比如,以前立法上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规定就存在漏洞,
刑法对“麻古”、“氯胺酮”(K粉)没有规定量刑数额标准,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确定量刑标准,致使很多贩毒人员误以为贩卖“K粉”、“麻古”并不违法,而大量贩卖。如贩卖“麻古”动辄上千粒。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新型的毒品犯罪保持灵敏的立法反应。最新通过的一个司法解释里就专门对新型的九种毒品犯罪进行了数量规定 [11],对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的“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解释。张明楷老师在新近发表的文章中也对新型毒品犯罪对于立法这个特殊许求进行了描述。他说,司法机关应当把毒品区分为若干种类,对新型毒品犯罪,两高应当跟紧规定毒品的数量标准。他还建议司法解释可以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物药理学特点参照有关国家毒品量刑标准于2004年10月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有效确认,使该折算表适用于毒品案件的办理 [12]。这些反应的都是新型毒品的特殊的立法要求。
更灵活的司法关注是需要法官更加灵活地面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审判。在遇到传统的毒品犯罪时候,法官依据已有的一些基本的
刑法规定就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审判,但是遇到新型毒品犯罪的时候,怎么定罪,定什么罪,数量如何认定,等等,就需要我们的法官更加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能仅仅依赖于一些常用的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可能碰到一种新型的物品,到底属不属于毒品犯罪,法官需要从
刑法的精神和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去综合理解。有的时候,会出现虽然被明确规定为毒品,但是对其数量标准没有规定的毒品,这也需要法官去和其他的毒品进行比较、去折算。有的时候,新型的毒品犯罪可能还需要我们知道一些化学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我们知道一些医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新型毒品犯罪的审理对法官的知识要求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不同于传统的毒品犯罪。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