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0]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权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具有商品流转的品质,可以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人,并由建设用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方式。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流转要经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因此,只有在办理了出让手续后,才可以设定抵押。
《
物权法》第
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时采取“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的原则,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同一。因此,在抵押权设定时,法律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将它们分别抵押,无论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为目的,还是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为目的,相应的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统一的抵押标的物的组成部分。这样在抵押权实现时,就不致出现因房地分别抵押或单独抵押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当然,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或附着物。根据《
物权法》第
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物权法》第
183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可见,我国法律对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禁止乡镇、村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但允许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为了保护土地的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
201条对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又作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后者又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根据《
物权法》第
133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对于“四荒地”等土地的承包,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此须付出一定的对价,并且“四荒地”不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等因素,其流转无需向发包人备案或经发包人同意,对受让人也没有特别限制,接受流转的一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农业公司等。因此,允许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解决农户在向市场经济化方向发展的经营过程中基本的融资需求,缓解农户融资过程中担保资源不足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融资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实现土地的价值增值,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不论承包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可以依法将其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