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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二、 引起涉法信访问题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司法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②
  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以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具体可表现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方面。这一纽带的某一链条一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在我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使得从根本上就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往往又使人们缺少适用法律的依据,从而使部分人对当今的执法状况产生怀疑。特别是有部分人认为只要上访拿到了市长、市委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甚至是中央首长的批示,自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种不尊崇法律、不相信司法裁判的结局,使人产生心理和道德的空白,必然导致思想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无序,遇到问题时不冷静处理,一心想着上访,这成为上访的根本原因。如黄某某诉合伙人一案,本来经过两审终审,如果没有合法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就已经终结。他不断上访公然对外称“法院算个什?”肆意践踏司法权威。
  (二)、缺少公正司法的环境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难落实,社会舆论误导当事人涉法上访。部分当事人认为党、政、人大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干预甚至命令司法机关对某一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而个别“青天”对于个案处理的批示,力度大,效果好,引发了诉讼当事人对这种解决模式的过高期待,片面地认为一访就灵,使得他们一遇相应问题便避开人民法院而直接要求“面见领导”,找党政或人大领导帮助解决。
  2、监督体制多元化负面效应大,导致裁判文书既判力低下。③为防止或纠正错误的裁判,法律规定了对人民法院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除了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和审判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外,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由于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法院的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极大地挑战,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就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其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三)、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涉法信访终结机制未执行
  由于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无限申诉缺乏法律约束,无限重复再审难以遏制,涉法上访步入了“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的无休止的怪圈。此外,地方党政部门出于维护稳定工作考虑,担心上访户进省进京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依法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信访条例》第34-35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信访案件复核为限,但是在实践中案件的受理、问题的实质解决全凭领导的个人素质、群众情感需求以及对信访的重视程度。对一个信访案件,信访机构可以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使信访案件久拖不办或者已结案件形成未结案件,导致信访数量大量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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