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的庭审是在激烈的交锋和不断的掌声中度过的。控方杀气腾,句句步步为营。辩方针锋相对,字字迎头痛击。听者叹为观止,阵阵掌声不断。我们为自己的勇气感动,为自己的慷慨陈词感动!我想,不论是在中国或者外国的法庭上,受害者为“加害者”及其辩护律师情不自禁地鼓掌的实例都是绝无仅有的。一个律师在一生中恐怕也难见此情形!法庭论辩是无法排练和预演的,但这次法庭论辩之精彩,绝不亚于两年一度的大专辩论赛。如果这两天的庭审录像被保存下来并有一天公开,那一定会在中国的法庭辩论史上留下精彩的一页。
在这一次开庭中,笔者着实领教了强词夺理的滋味。
理屈词穷之下,控方说,“购机返租”行为涉嫌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虽然在
刑法上被取消了,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关于投机倒把是非法行为的规定至今还未废止,既然未废止,就至今还有效!
我们反击说,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刑法大,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大?给一种行为定罪以何者为准?省工商局在2001年11月就以飞镖公司“购机返租”的经营行为涉嫌投机倒把经营立案查处,处罚的时侯却是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为由进行处罚,为何不以投机倒把为由进行处罚?后来飞镖公司增加了体育运动设备租赁这一项,并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这之后的“购机返租”经营行为违反何法?
控方还说,飞镖公司“购机返租”的经营行为开庭前经省工商局和省打击传销办公室甄别,定性为“已构成变相传销”,而且是经15天研究后依法作出的。
我们反击说,2001年11月的时候省工商局就发现这种经营行为,为何不说构成变相传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为何不以这种经营行为构成变相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罪为案由?省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本案中是什么角色?它什么都不是!省工商局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鉴定机构,却可以在一宗刑事诉讼中对一种行为定性,而且是15天就作出认定,这出自什么法律规定?难道这也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即自由”吗?检察机关为何不依法自己作认定?省工商局之所以定性并复函,是因为本案有的被告人已被关押一年多了,而且已提起公诉了,检察机关的提请定性函也来了,而且在提请定性函里定了调,它总不能不给点面子说不构成变相传销嘛!
每到法庭歇息的时候,就有受害者上前要求法庭判无罪的。笔者留意观察了一下,众多受害者中确有一位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