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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视角下的法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的实现必须依靠法律条文者以外在的形式,凭借法律形式的完善,法律内在的目的性才能更好的实现,离开了这一既有的合理形式,我们大谈追求法律的价值追求,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四)法律是多种样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法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离不开社会的土壤,每项法律都有其存在的环境,没有合适的外在因素,不可能成为有实效的法律。随着科学主义的发展,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社会科学发展的越来越像一门真正的科学。随着一系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社会科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律科学的发展也是这样,出现了一系列新兴的法学研究部门和一系列的交叉学科,其中有很多都是借鉴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看着是工具理性在法学中的泛滥,其中尽管给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新气象和新模式,但是我们仍不得不反思一下,这种科学主义的扩张是正常的吗?科学主义的发展真的能通吃一切吗?
  事实上,“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是常常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因而,其间永远存在“缺口”。 在我们滥用工具理性的同时,给我们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二战中,法西斯德国,给整个欧洲带来了惨重的灾难,但是这一系列法西斯行为在德国国内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的,在我们感叹德意志这一优秀民族做事严谨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人类对工具理性滥用的可怕后果呢?
  三、法的目的的价值理性的分析
  (一)法律目的在于人类共有价值的积极追求,在于寻求最大公益的实现
  法律是人类的理性预期,法律在为当权者或立法者所掌握时,总是设定特有的目的,追求特定的价值。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的价值在于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正义是人类的基本的善,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这一直为自然法学派所主张,但是否在每一条法律条文中都得到了体现呢?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个人所处的立场不同,价值判断当然会有区别。“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实证法学派正是对这一点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关注的是作为实在法的法律规范,而应排除关于正义、道德等价值因素的追问。然而,法律要想在现实中得到有力的执行,还需要达到合目的性的要求,没有当权者的推行和广大民众的支持,法律不可能在现实中发挥应有的效力。关于社会稳定性的追求,即关于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这是法的目的追求的又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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