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目的的工具理性分析
(一)工具理性的渊源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分,是从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发展而来的。所谓工具理性是指科学技术由人类解放的工具变为奴役人和毁灭人的工具,由德国的霍克海默率先提出,后为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进一步阐发。这是人们对于科学主义的过分迷信,认为科学的发展能够解决人类的所有问题,实际上这是值得怀疑的,对于理性的过分迷信,必然导致对于人类最终的伤害。法律是人们在寻求解决社会问题时,找到的一种有力的武器,能够帮助人们用和平的手段,有效的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不能说没有作为工具性的一面,这也是人类在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的一种理性选择。
(二)法律本身的逻辑自洽性是科学思维的运用,是一种理性的自觉
法律在创制和实施的过程中离不开人的理性,法律作为一种工具被人类赋予了足够的目的预设,人们相信通过颁布的法律都是有效的,都能够在社会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本身具有一套特有的话语体系,本身就是借鉴了大量自然科学的知识特征和思维方法,客观上表现为一种强有力的逻辑自洽性。在逻辑上的严密性,带来的是言之有理,成为人类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选择法律作为工具的理由。“理性统治了世界,也同样统治了世界历史。对于这个在本身为本身的、普遍的、实体的东西—其他一切万有皆居于从属的地位,供它的驱策,做它的工具。”
法律的产生来源于人的理性,法是人类现实的需要,人类在暴力和战争手段之外寻找的一种有效手段。人类渴望能够掌握历史发展的规律,能够利用科学的发展,来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这也是人类在无数次的战争和流血中吸取教训的结果,人们对于自己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都已渴望走向理性化,人们期盼能够在共同协商和博弈的过程中,带来问题的和平解决,毕竟大规模战争手段带来的后果太惨重了,带给人类的只是无尽伤害和痛苦,人类期盼着康德所言的“人类永久和平”的到来。 因此,法律的选择,说明人们是理性的,人们追求科学的社会事务治理方式。
(三)法律规范和法律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法律规范选择了成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将立法者或主权者的命令,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充分的表达。法律在人类的进步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人类通常是在对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和反复的论证以后,才会将这一人类理性成果在现实中予以施行。只有法律的这一衡平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公益目的才能实现,也才能更好地推动人类沿着历史既有的轨道前行,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才会和谐。“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就是对人类内在要求的意志自由和作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自由的满足和确认,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律本身的特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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