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本文认为,对人性欲的无端挑起、刺激并非“淫秽”的组成部分。性欲的产生,其本来就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人作为高级动物,在遭受外界环境的刺激之下,本能的会作出相应的生理反应。那么受淫秽物品影响所产生的性欲也是一种正常的生理反应。同时,我们应该能注意到,淫秽物品未必会使人产生性欲。当有些淫秽物品过于露骨和极端,就会适得其反,使人产生反感、恶心的感觉,当然也就不存在性欲的产生。
一般认为我国最完备、最具体、最有影响的关于淫秽物品的非刑事法律专门性文件是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制定的《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根据此暂行规定,淫秽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开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5.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6.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另外,此规定称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③
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所谓的“淫秽性”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对性的扭曲理解
并不是只有淫秽物品才会对性行为有具体的描写,而且其中的描写也并不是都会让人产生羞耻感。“淫秽物品”中淫亵性的描写实际上是对性的扭曲理解,偏离社会性道德的观念,所以才会对社会的正常性道德观念和人们对性的正常羞耻心产生损害。
2.毫无美感的暴露生殖器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等,这些实际上都存在对生殖器的暴露。然而优秀的艺术作品,即使有出现描写生殖器的内容或者场景,但是不会让人产生反感情绪。“淫秽物品”中则是为“暴露”而“暴露”,并不会顾及观看者的反应和情绪,反复大量的暴露生殖器,毫无美感可言,从而让普通人产生对性的正常羞耻心。
3.损害社会正常性道德观念
判断“淫秽”与否,不是以简单的个人标准来衡量的,而是基于生理和精神上正常的普通成年人共同的性道德观念来衡量的。所以,当说某物品具“淫秽性”,应当是指其损害了社会正常性道德观念,而不是仅仅某一个人的羞耻心。
(二)淫秽物品
根据《
刑法》第
367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