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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兼谈《民法通则》第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之所以失于片面,原因有二:1、对被保护的基础性民事权利的范围和性质没有区分。民事权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其性质也各不相同,如财产权与人身权,债权与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基于不同的民事权利受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有的适用诉讼时效,有的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其适用的期间和期间的起算又各不相同。2、对引起诉讼请求权的原因未作深入的分析。导致民事权利受损害得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原因,是人的行为。3、对引起诉讼请求权的行为的形态特征和属性未作深入的分析。因不同形态特征的行为侵害权利需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间,其起算时间是不同的。
  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直接连接才会产生请求权。比如,在相邻关系中,黄某家的围墙雨天倒塌,妨碍了邻居陈某的通行,围墙倒塌即属自然事实。该自然事实使黄某负有清除倒塌物之义务,其不清除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自然事实须依法律的规定才与请求权关联。因此,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终归是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便呈现不同的形态特征:从其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或动态的行为和静态的行为;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持续性的和非持续性的行为;从是否具有法律属性划分,可分为法律行为与自然行为,自然行为是不引起法律后果的,比如在自己家里的吃饭,睡觉;从是否违反禁止性或强制性法律规定划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从是否产生结果来划分,又可分为已现结果的行为和未现结果的行为;从行为内容划分,可分为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从以上划分可知,能引起诉讼请求权的行为,必须有以下属性:(一)、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行为不会引起他人诉讼请求权之产生;(二)、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产生损害或可能产生损害。非法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受到损害,也无产生诉讼请求权之可能,比如因非法赌博而获得的债权;(三)、是一种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比如合法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使对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损害,该另一方也不得请求法院给予保护。而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产生或不可能产生损害的合法行为,比如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更不可能引致他人的诉讼请求权的产生;(四)、是一种滥用权利或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因此,能引起他人诉讼请求权产生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行为,而不仅仅是《民法通则》第137条“权利被侵害”所指的侵害行为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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