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对以下两种情况民法学界是没有争议的:(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⑥。需要明确的是这两种情况应是指不涉及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一般是指含有给付金钱内容的债。对于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民法学界曾有自债权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随着《
合同法》的颁布,现在形成的主导观点认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的,适用20年的时效期间,笔者也深表赞同。此种未定履行期限之债,若从债权成立时起算,则难以确定债权自何时起被损害,也有违善良风俗,比如大量的民间互助借款。
其实,附条件的债和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满之时,债只是一种期待权,是未处于确定状态的权利,义务人的义务也未处于确定状态,损害行为和结果也未出现,故不应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债权人未主张时,谈不上损害,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损害结果即确定,此时债权人即应请求法律保护。
五、各执一词的起算观点
对于其他情况,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今争论颇多,并随新案件、新问题的出现,而争论愈烈。有的观点认为,以不作为为标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之日起算;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⑦。这些观点除侵害身体健康的情况完全不合理之外,其他的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失于片面。
比如,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情况,如其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损害他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如果从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有违公序良俗,比如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权。再比如,要求返还被非法占用的财物的情况,如果被非法占有物为不动产时,从非法占有不动产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将会明显违反我国关于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关于返还财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占有被侵害或相对人合法占有之债的关系消灭时起算⑧,此种观点可资借鉴,但当被非法占有物为无须经登记生效的动产时,此种观点则又与诉讼时效的目的不符。
六、诉讼请求权产生的原因——人的损害行为及其形态特征和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