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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现代法律将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一般都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意见》第74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7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了在6种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首先,证明责任分配要服务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其次,证明责任分配要坚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再次,使法院作出的裁判达到公正和正义。最后,还要服从经济的原则。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不能完全照搬证明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也不能对有参考价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新说不取其所长,但必须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情况出发。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该命题来源于民事诉讼法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命题如果没有具体的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和分配制度作为基础或支撑,就是十分空洞而没有意义的,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颁布以后,才具有了实在的意义。因为,其一,该命题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属于何种主张。即是权利主张,还是事实主张。而权利主张总是通过事实主张来实现的,只有事实主张才存在证明的问题。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法院适用法律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即使我们将当事人的主张限定为事实主张,还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定要承担证明的责任吗?第二,民事诉讼法64条第1款所指出的责任,究竟应当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责任,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要求?还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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