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然后,根据张骐的观点,他认为上述这些方法,在有些情况下,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法官)往往可能同时使用多种方法。例如,在审理产品责任的案件中,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认为“严格责任”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见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通过文义解释理解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
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例如,我们认为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严格责任来规定的,有三个依据: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还是前面所说的,
民法通则第
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了解
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这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参加
民法通则起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在同一书中,另一位学者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另一位参与起草者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3)
产品质量法起草者的解释,这同样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王夏昊对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主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客观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没有更强的理由,上述优先性关系无法推翻。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说法,认为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比较容易接受。
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
最后,通过前面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和中国大陆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成果的介绍,我们来对世界上有影响的几种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观点进行评价。
首先谈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观点,如前所述,他将条约解释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这2种解释方法。但是他只将这种分类应用于国际法领域。
在我国罗马法研究领域和
刑法理论界,周枏前辈和苏惠渔分别接受了这一观点(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93—94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5-56页)。受苏惠渔影响,学者张明楷也将该分类应用于刑法学领域。他将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根据前述学者胡土贵的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实际上同属文义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葛洪义的理解,当然解释和目的解释实际上同属目的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张骐的理解,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同属黄金规则范畴。
与周枏和苏惠渔遥相呼应,学者桂菊平和管晓锋将这种分类应用于我国合同法研究领域,分别提出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六种合同解释方法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文本解释六种合同解释方法(分别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191-197页;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03-205页)。学者钱明星也将这种分类应用我国合同解释领域,只不过他提出的只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四种解释方法,他认为整体解释实际上就是体系解释。。受合同领域研究方法影响,在国际法领域,学者秦晓程也提出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和辅助规则之说,一般规则大致相当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及公平解释,辅助规则则大致相当于历史解释等内容。郭红岩和张文彬也基本支持此说(详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307—309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43—3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