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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案与证据采纳的公共利益考量

  尤金•图尔是一位有着16年心绞痛病史的患者。1992年,图尔住进位于巴尔的摩的圣约瑟夫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原本安排他在11月9日进行手术,但由于尤金在10月30日便感到胸腔疼痛,于是院方便将他的手术重新安排在11月2日的上午九点并让他服用了-受体阻滞药(用于降低心脏压力)和抗凝血剂。这样,他的心绞痛病情在10月30至手术前一直处于相对稳定并且不会感到另外的疼痛和呼吸困难。
  按照医院规程,麻醉师在11月2日上午五点半停止了抗凝血剂的使用,这是为了让该药物新陈代谢以便让尤金在手术期间在其血液中不再有抗凝血剂。麦克唐纳德和布赖利医生为尤金做了手术前准备,但是,此时恰好有一位病情更为危急的患者需要手术,于是,尤金的手术便被推迟。当天下午一点半,麦克唐纳德医生发现尤金呼吸困难、心律不齐并且血压很低,于是便紧急救治。尽管采取了多种救治措施,但尤金依然在第二天离开人世。尤金死后,圣约瑟夫医院很快便改变了其规程中有关中断患有长期心绞痛患者的抗凝血剂方面的内容。根据新的规程,抗凝血剂必须持续至患者被送至手术室为止。
  尤金的遗孀玛丽•图尔以医疗执业不当为由一纸诉状将圣约瑟夫医院和麦克唐纳德、布赖利医生告上法庭。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玛丽•图尔继续上诉至马里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二、案件争点
  在初审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以下两点意见:(1)被告在其丈夫死后修改其规程这样一个行为是一个事后补救措施证据,该证据在证明医院明知先前规程不恰当上具有相关性,因为被告辩称他们之前对死者的处理规程是恰当的;(2)即便该证据不能被采纳来证明被告规程之不恰当性,它也应该被采纳来弹劾麦克唐纳的证言,其理由是如果麦克唐纳真的认为对尤金重新服用抗凝血剂过于危险,为什么他后来又改变了医院规程而使得像尤金这样的病人在手术前一直使用抗凝血剂。原来,根据该案初审法院所适用的《马里兰证据规则》第5-407条规定:(1)一般情形。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后,如果所采取的措施——该措施在事件发生之时是有效的——本将使该事件发生的几率降低,则该事后措施证据不得采纳来证明与该事件相关的疏忽大意或者过错行为;(2)因为其它目的的可采性。当事后措施证据被用于其它目的,比如像(a)弹劾或者(b)如果预防性措施的产权、控制权和可行性存在争议,则规则(1)并不要求该证据的排除。根据该规定,原告希望能通过该条款的例外规则来采纳被告修改规程这样一个事后补救措施证据。而被告则是提出证据免提动议,要求将对规程改变之推定排除在证据之外。
  一审败诉之后,原告向马里兰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原告不仅重申了其在一审中提出的适用弹劾例外的请求,而且还增加了另外一点,那就是原告希望法院根据5-407条第(2)款的(b)项规定采纳事后补救措施证据来证明被告对尤金所采取之措施的不可行性。因此,在本案中,争点主要有两个:(1)被告修改规程行为能否用于弹劾麦克唐纳的证言?(2)被告修改规程行为能否被用于证明被告对尤金所采取之措施的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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