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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疑惑——文化差异下的诉讼制度

一个疑惑——文化差异下的诉讼制度


娄必县


【全文】
  当前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一般以西方相应制度为蓝本。从最近各研究文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大致的痕迹,其研究路径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国外相关规定——对比中国缺陷——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确立。不可否认,比较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是必要的,特别是在世界视阈内的横向比较研究,更可以使我们明白自身制度所处的境地。但是一个疑惑却不知不觉地在我头脑中产生。难道中国司法困境的解决之道就是由“国外规定——中国规定”这样一种模式吗?我发现我们当下缺少的不是制度的比较研究,而是没有发现制度背后的文化土壤。“法学是哲学家对世俗生活的关怀”是一句常识性的话语。但是我们现在却缺少对文化——哲学思想的挖掘。更多的不过是为了建构制度而单纯移植制度,或许功利性过于明显。一种制度的移植是容易的,但是如何使其在本国文化土壤中生根,在本国国民现有的价值观念中发芽。这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就价值层面而言谁也不能否认现代西方法学所确立的一系列观念,诸如:平等、自由、公正、秩序等等。这些价值具有普适性和普世性,但是如何在本地文化的土壤中以一种恰当的制度来实现却是另一番问题。
  一句话,相同的制度,不同的文化,不一定能实现善良的愿望,或许只是适得其反。
  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时候,往往是以英美和欧陆两大法系为师。其实我们都注意到了这样的情况。在诉讼程序中,英美盛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欧陆法系奉行的是职权主义。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采用当事人双方争斗和法官中立裁判的模式,是因为其国民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和反感。在他们的眼中,国家权力一生下来就有一种天性:限制人民的权利,侵害人民自由。在倡导个人自由之风气的美利坚,诉讼是当事人的诉讼,一切进程由他们推动,而法官只是站在边上防止双方在争斗的过程中犯规。而欧陆法系,虽然近来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也吸纳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因子,但是法官主导色彩依旧比较浓厚。左卫民先生通过分析发现,欧陆人民较为相信国家,因为这块陆地上生活的人民更注重安全和秩序,他们相信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的自由,能带来更大的安宁。
  并且左卫民先生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中国的司法程序类似欧陆法系,也可以称之为(强)职权主义模式。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原因是中国人民如欧陆人民一样相信国家官僚机构,倾向于限制部分自由而换取安全和秩序。这一点我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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