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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5、教育矫治质量既包含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中,思想道德品质、遵守法律意识、掌握生存技能、协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综合质量,也包含上述单项教育矫治质量。从前者分析来看,执行场所的教育矫治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从后者取得的效果来看,执行场所在综合教育矫治方面仍然有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
  6、教育矫治质量既包含量性可以考核的质量,也包含需加理性分析识别的质量。量性考核的质量数字化、具体化,让政府决策者一目了然;理性分析识别带有高度概括的特点,可以弥补现实执行中存在的量性标准科学性不足和民警实际操作不当的疏漏。
  7、教育矫治质量还包含在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对劳动教养执法工作质量的肯定,也包含在上级主管机关对执行场所工作质量的评价;同时还包含在,民警对劳教人员接受教育矫治的评价、劳教人员相互之间以及对自身经过教育矫治以后所获得收获的评估。
  (二)教育矫治质量评价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顾名思义,就是根据我国劳动教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一定的目标、程序,运用一定的科学原理来评价教育矫治工作。其深层次的涵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是对劳教机关和执行场所教育矫治活动是否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判断,也是对教育矫治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者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是有可能取得的)价值做出的判断,以期望达到价值增殖的活动过程。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它不同于物理学中的质量和哲学意义上的“质”、“量”。政府绩效管理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是公共权力机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是公共权力的三个组成部分。劳教机关代表政府和法律,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人执行劳动教养,预防他们继续扰乱社会秩序,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生产出的是公共产品”, 最终的收益者是人民(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逊著名的“两个标准”理论,“公共产品”还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前者说明的意思是,“公共产品”在消费中不能为某个人和某些人所专有;后者表达的意思,一些人从这种“公共产品”中获益并不影响另外一些人同时获益。见马国贤著《政府绩效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43—44页)。评价教育矫治质量,就是看劳教机关的各项工作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支持不支持。政府和人民群众是“花钱买服务、花钱买效果,而不是花钱养人、养机构”(同上,第138页)。
  2、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与教育矫治目标设置密切相关。由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下达了不同的政治任务,教育矫治工作目标也就不同,评价标准自然有所改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社会正处在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我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消灭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所有制,但是还不能完全消灭剥削阶级的所有成员,对他们当中一些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清查出来的、既不能判刑、又不能继续留用的人,对于社会上那些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对于那些不愿诚实劳动,染有赌、偷、骗等各种不良恶习的人实行劳动教养,让他们从事劳动生产获取一定的工资,成为一种妥善的收容安置措施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途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如其来,九十年代初期又出现了“黄、赌、毒”和反动的邪教组织,对这部分人政府采取劳动教养的办法,劳教工作民警用教师之情、父母之心、医生之责去感化、挽救,帮助他们坚定社会主义思想,从而使他们在违法犯罪的边缘重新回到正道上来,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怀,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韩力农著《从我国劳动教养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特色》,刊《广东矫治研究》2003第2期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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