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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韩力农


【全文】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是我国教育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的有效手段。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是劳教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劳教工作质的规定性及其价值的合理性,劳教工作几十年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正在于此。
  劳教工作从创建到今天走过了漫长的几十年,尽管收容对象、教养期限、管理体制乃至社会职能几经变化,但是国家对劳动教养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基本定位没有变,因而提高教育矫治质量顺理成章地成为劳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对教育矫治质量的评价自然而然地进入人们的视线范围。
  没有评价的教育矫治是毫无目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推进,国家改革司法体制的呼声此起彼伏,司法部党组提出要深化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充分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教育改造性,要求执行场所必须提高科学育人的能力。因此,加强对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的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成为理论和实际工作的必然。
  (二)几点说明
  教育矫治质量包含着教育、矫治、质量等相关概念及其内涵,与教育改造质量、心理矫治质量、(学校)教学质量、(企业)产品质量等概念十分相近,有必要加以区别开来。
  1、“教育改造”一词源于毛泽东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最早见诸在党和国家的文件之中,词义是通过教育改造等三大基本改造手段,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954年制定的《劳改条例》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成为劳改和监狱学科的专属名词。
  有学者认为,教育改造质量是指服刑人员在改造过程中的悔改和达到“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和程度(于爱荣主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页)。也有学者认为,改造质量就是监狱工作的优劣程度和水平高低(陈士涵著《改造质量研究的十个问题》,刊《上海警苑》2003年第4期第12页)。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改造质量就是以法律赋予的改造目标和社会一般需要为准则,罪犯经过服刑改造,在其刑满释放时可能影响其再社会化失败的个性负性因素的矫正状况(周勤著《对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与体系的思考》,刊《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第11期第33页)。
  2、心理矫治通常是指利用心理学原理和技术教育矫治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方法。
  有观点说,心理矫治是介于监管医疗和罪犯教育之间的一种心理学职业行为(章恩友著《论罪犯心理矫治的性质》,刊《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9期第69页);心理矫治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三大传统的改造手段一样,已经成为改造的基本手段之一(张雅风《罪犯心理矫治与思想教育辨析》,刊《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1期第31页);心理矫治虽然也具有教育性和矫治性,但是不能等同于教育改造,只是改造的辅助手段(周雨臣著《心理矫治是改造罪犯的辅助手段》,刊《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2期,第46—48页)。还有观点从劳改法学的概念上分析说“矫正”与“改造”基本相同,专指对罪犯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等进行纠正、扶持,但是它在劳动改造学上的涵义被“改造”所蕴涵(王春旭著《“改造”与“Correction”辨析》,刊《犯罪与改造研究》1994年第11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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