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暂行解教制度。
暂行解教制度是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劳教人员,予以附条件提前解教,在决定考验期内没有法定违法情节的,则未执行的劳动教养归于消灭制度。
暂行解教适用条件包括:1、劳教人员必须执行到一定的劳教期限,一般限度为原劳教期限1/2以上,最低不少于6个月;2、劳教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劳动教养纪律,自觉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暂行解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3、毒瘾未戒除、性病未治愈、“三假”人员不适用;4、符合暂行解教条件的劳教人员,由劳教所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暂行解教制度和提前解除制度是不同的。前者是附条件的提前解教,在法定考验期如果暂行解教人员有法定违法情节的,要撤销暂行解教,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劳动教养,考验期限不计算在已执行的劳教期限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经劳教所考核同意,解除劳动教养。提前解除则是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过程中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予以提前取消劳动教养身份的一种奖励措施。
三、试行劳教走读制度
劳动教养走读制度,是指劳教所对执行劳动教养的劳教人员采取开放性的管理模式,劳教人员白天在劳教所接受教育矫治,晚上回到家庭的一种执行制度。
这种执行制度主要是规定劳教人员在所内必须完成的教育矫治课目,参加劳教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完成劳教所分配的习艺劳动任务,以及接受劳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劳教走读制度适用的条件是:1、符合走读制度的劳教人员必须是家住本市,离劳教所路途较近的;2、劳教人员必须执行一定的劳教期限,经过劳教所一定时间的考核;3、必须遵守劳教所的各项纪律,思想稳定;4、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晚间回家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5、家庭稳定,家庭成员中无不良劣迹者;6、毒瘾未戒除,性病未治愈的,家庭关系不清的不享受。
四、执行所内试工制度
所内试工制度是一种半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它是由劳教所根据劳教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习艺劳动的要求,安排劳教人员在所内从事工作的一种执行制度。
从事所内试工的劳教人员,有较大的自由空间和时间,一般在工作中自己管理自己,劳动成果按工取酬,每周民主评定一次,动态考核,以分折期。
这项制度的宗旨是调动劳教人员自我教育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让他们按照劳教所设计的教育矫治计划和民警布置的工作要求,在民警的监督和自我的约束下完成劳动教养期限。比如说,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在创办特色过程中,对于在所区内从事饲养、种植、烹饪、空压机操作等工种,安排由所内试工劳教人员单独作业,规定他们在劳教所的范围内活动,而且必须遵守相应的纪律,实践效果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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