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还承担了文明社会“净化器”的责任。不管是在社会的那个阶段、也无论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贫穷落后的地方,总是有一些社会的“毒瘤”需要清除。比方建国初期在旧中国社会背景下滋生的乞丐、扒手等无业游民和城市妓女,改革开放新旧体制转化中出现的 “黄、赌、毒”分子,他(她)们以乞食、偷盗、赌博、卖淫和贩卖与吸食违禁品为生,毒害社会,败坏了地方的风气、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如果不能及时清除,势必会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有资料说明,“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资料来源:见陈瑞华《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通过劳动教养,让这些“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政治思想学习和劳动锻炼,来完成改造思想、塑造行为、学会生活、自食其力的任务,就是一项文明的创举,是一项很了不起的社会“净化”工程,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国家管理的文明水平,起到了十分积极作用。
(四)、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因为自然界的运动是自在的;而社会发展却是自为的,社会发展的客观性表现为“历史合力”(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697页)。劳动教养形成并实现,在于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相适应。
一般认为,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55年党中央的“两个指示”,到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公布,为创办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党中央为了将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肃反中清理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宜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分子集中起来,进行安置,区别劳动改造,在各省市筹办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并对有关工作做出原则规定。第二个阶段,从1957年《决定》的公布实施,到1966年“文革”的开始,称为“大办阶段”。《决定》是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第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把党中央关于劳动教养的内部指示,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劳动教养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文革”期间的十年动乱,称为“遭到破坏阶段”。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堪称一场浩劫,既是我国各族人民的一场严重灾难,也使劳动教养受到冲击和破坏,劳动教养事业几乎处于停办之中。第四个阶段,是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十年动乱进行全面的清算,劳动教养工作在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引下,经过恢复整顿,逐步走上全面发展的轨道。第五个阶段,是1979年以来。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 2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新时期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做出了全面的概括,劳动教养工作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思想路线,努力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战略目标,得到迅速发展。四十多年来,劳动教养根植在中国的土地上,按照事物发展曲线式螺旋式的前进路线,从无定制的处罚措施向有标准的法制化方向前进,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从简单化向科学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执行制度更加文明、科学、合理,符合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的保障与人性的发展;从封闭走向开放,逐步为社会理解,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