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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劳动教养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特色

  (二)一切事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有原因的,必然联系是事物发展在某种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劳动教养产生的必然,在于它是与党的政治主张和治国策略相适应。
  犯罪现象是社会矛盾的一种综合反映,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我们党治理包括犯罪问题在内的一切社会矛盾的基本政治原则。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2月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一重要的哲学著作,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明确提出必须严格区分与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对那些在“肃反”运动中被清查出来、确有罪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依法惩办、判刑后实行劳动改造,是处理敌我矛盾的主要方法;而对那些罪状较轻、不够判刑的分子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给出路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混乱的局面很快得到了控制,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但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却突如其来,日趋严峻地摆在面前。这些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生长在社会主义时代,与党和人民没有根本性质的对立,只是由于他们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思想盲动、理智缺乏、文化素质低,对于改革开放以后的新事物、新思想、新潮流缺乏冷静的思考,而且是受到了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商品经济中的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的腐蚀影响,对他们采取劳动教养,用教师之情、父母之心、医生之责去感化、挽救,帮助他们坚定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法制观念,从而使他们在违法犯罪的边缘重新回到正道上来,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怀。对九十年代以来出现的“黄、赌、毒”和反动的邪教组织成员,政府也没有采取“一棍子打死”的重刑高压政策,仍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划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给予教育挽救。党的政治主张和治国策略是按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坚持说服教育,体现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想,有助于在预防和控制犯罪领域,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三)、事物的发展有一种重复的稳定性,透过劳动教养的运行轨迹,能够看出它是与社会的文明进步水平相适应的。
  众所周知,刑罚作为人类社会最常见的对付犯罪的措施,孕育于私有制的解体、分娩于阶级的出现、脱胎于复仇的旧习,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化。在现代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和减少刑罚带来的弊端,从立法、审判到执行,层层控制,尽可能地减少自由刑刑种和刑制,采取一系列限制和替代措施,以争取最好的刑事政策效益。在我国,为了节约刑法资源,采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自由刑的措施,专门用于处理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也就是劳动教养这样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比起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更加经济、实效。并且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有着质的区别。劳动改造在人们的习惯中替指刑罚执行的过程;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包含有实体条件、法定程序、教养执行、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把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放到一个范畴去比较,是违背社会主义法科学体系的。单单从执行制度上区分,刑罚执行的是被依法判决自由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暂不执行的罪犯;劳动教养执行的不是被判刑的罪犯,而是被劳动教养人员。这些劳教人员在教养执行期间,只是在较短的时间里有限地被限制了一部分的自由,与社会、与家庭、与亲友接触的时间和空间都还有许多,在开放式、半开放式的管理中接受教育帮助,预防和减少犯罪几率,起到了刑罚的效应,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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