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单纯的从票据票面来分析,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签发票据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上讲应当是不变的,然而由于我们更加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功能,因为只有票据不断的流通才能体现出市场的活跃,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的繁荣。如果仅仅是一对一的支付方法,这势必大大削弱建立票据制度的初衷,如果票据的利用效率低下,似乎使得票据功能下降,这一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已经不大。整个票据流通环节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缺乏真实法律关系或者缺乏相应的支付对价的都将成为重新划分法律责任的情况和条件,一旦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变造、伪造、涂改票据的情形,也将使得票据的法律责任问题变得复杂。特别是票据受让人也就是票据持有人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
票据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我们还要根据票据流通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适当考虑发票行、兑付行以及第一手持票人的合理利益。有这样两个案例需要加以说明。案件一,某公司从银行申请开出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其经营活动,然而票据到期后,企业并无能力归还三张票据项下的款项,于是企业与银行达成了融资协议,并由企业提供担保,在这样一起案件中,显然在撇开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融资法律关系,一味的查找开出票据时是否形成基础合同关系的真实性问题已经意义不大,既然当事人之间后来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并将原有的开出票据的法律关系做了相应调整,就没有必要再去审查所谓的基础合同关系。第二个案例,某电器公司欲向四川长虹购买电视机,于是从银行申请开出若干次、若干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因电器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未能全部还清银行开出承兑汇票项下的余额,被起诉到法院,在此之前,电器公司的职工以该电器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单为开出票据银行提供经济担保,对于此种情况,开票行与电器公司之间已经不是为票据的真实性票据的转让的问题提出争议,仅仅是为了追索票据项下的款项余额,本应由电器公司归还欠款余额,并以存单实现质押权利,然而开出存单银行拒付存单项下款项,并对电器公司与发票行之间是否有真实法律关系以及电器公司与四川长虹之间是否已经形成真实的交易关系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在此应当指出的是,电器公司与银行之间电器与四川长虹之间并不存在交易关系是否真实的争议或者诉讼,仅是为拖欠债务提出自己的请求,因而,存款银行所提抗辩应认定并不适当,并不能以此推翻电器公司已经履行过的合同和与发票行之间业已形成的多个票据法律关系。
三、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