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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以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为例

  三是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即双方有关“双倍反还资助款”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的判决对此没有表明态度,但又不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资助款”的诉讼请求,这难免给人不能自圆其说之嫌。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符合违约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要有违约行为、要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等。从本案来看,笔者主张将《助学合同》定性为目的性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单务合同,因其“单务性”,受赠人不需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因此,对于受赠人来说,根本不存在违约一说。既然对受赠人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又哪来的违约责任呢?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缺乏履约前提而无效,故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资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之,如果将《助学合同》定性为附负担赠与合同,因附负担赠与合同不具备“单务性”的特点,受赠人对其义务的违反就有可能构成违约,因而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这一逻辑,法院就不能不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资助款的诉讼请求。
  最后,笔者想说明的是:虽然根据本人提出的适用法律的意见所作出的判决与法院的判决在结果上并没有区别,都是支持原告请求返还资助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但是,得出这一结论的法律逻辑是截然不同的。笔者以为,虽然英美法系有人大力倡导“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观点,但是,对于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法院的判决首先应该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的经验基础之上,否则,法律的权威将难以建立。
  
【注释】作者简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http: //news. yninfo. com/shehui/redian/2005/9/1126070576-17/, 2006-04-02. 
   
  房绍坤,郭明瑞. 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17. 
   
  转引自CCTV-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爱心的权利有多大”。http: //202. 108. 249. 200/program/jjyf/20051125/101927-1. shtml, 2005-12-19。 
   
  王利明.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22.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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