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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以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为例

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以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为例


周辉斌


【摘要】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存在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其主要原因是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和效力没有真正把握。因此有必要详尽探讨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和效力,分析助学合同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附负担赠与;合同;适用法律
【全文】
  一、对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的质疑
  17岁的小诗在上小学五年级的时候,他父亲在车祸中丧生。由于母亲收入不稳定,使她随时面临辍学的危险。2003年11月,正在上高一的小诗在网上认识了澳门人陈劲草。陈对小诗的处境深表同情,表示愿意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但是,为了确保小诗努力学习,法律专业毕业的陈劲草提出,双方要签订一份协议来相互约束。2004年2月,陈劲草和小诗签订了一份《助学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如下内容:“被资助人不得退学,不得拍拖,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必须考上本科,并获学士学位;受助人如果违约,将双倍返还所受资助的款项……”
  有了陈劲草的资助,小诗想转学到离家较近的28中学习,但是学校需要一笔很高的赞助费。小诗将这一情况告诉陈劲草之后,陈于2004年6月给小诗寄了7000元用于转学。不久,小诗顺利转入28中读高二。当时正值暑假,同学们在学校参加补习班,小诗在学习中发现,自己学习基础较差,和同学相差较大,想重读高一,但她的想法遭到陈劲草的拒绝。此后,小诗也曾提出过更改合同,希望降低标准,让她读卫校或大专,但陈劲草不同意。
  2004年7月,小诗由于学习跟不上,加上家中出现变故,如果继续完成学业会给本来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此外,她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思考再三,她放弃学业外出打工。但是,她不敢将实情告诉陈劲草,仍然以28中学生的名义给他写信。2005年5月,陈劲草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小诗的学习情况,才得知小诗已经退学。陈劲草感觉自己受骗了,将小诗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之为我国首例助学合同纠纷案。
  陈劲草的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社会舆论对这一事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助学该不该提“附加条件”这一问题上。肯定论者认为,资助人慷慨捐出钱物,本意就是希望被资助人好好学习,完成学业。如果没有具体的协议规定,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就难以对被资助人的学习情况进行约束。付出了爱心而没能收到效果,会挫伤资助人的热情。反对论者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你资助了我就要求我怎样怎样。帮助人不图回报,不提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资助人在资助别人的同时,最好不要提要求。比较折中的观点认为,资助人对被资助人提出要求,要考虑到被资助人的心理承受压力。被资助人生活较困难,如果又要承担资助人提出的“任务”,压力会更大,对他们也不公平 [1]。对于社会舆论争论的“助学该不该提附加条件”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早已给出了明确的肯定答案。《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我国又被称之为附义务赠与合同 [2],但是,所谓附负担赠与合同却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这起助学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助学合同》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附负担的赠与合同,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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