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统一?
根据马克思的阐述,政治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不可能永久存在下去,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回归,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这个过程就是“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7]同时,“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18]其总体方向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逐渐融合,最后达到“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大同世界。他说:“当政治生活特别强烈地感觉到自己的力量的时候,它就竭力压制它的前提——市民社会及其因素,使自己成为人的真实的、没有矛盾的类生活。但它只有同自己的生活条件发生暴力矛盾,宣布革命是不停顿的,才能做到这一点。”[19]因此,在阶级社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灭,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的消亡,人和人的利益不是彼此对立而是趋于一致,“利益的共同”才会成为基本原则。[20]恩格斯说,在所有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21]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而“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22]因此,“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2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恩格斯明确提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和斗争在阶级社会始终存在,只有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列宁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寄托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认为“国家的消亡是必然的”,但“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发展速度”,[24]只有“在人们已经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已经大大提高”,且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工作”的时候,国家才会完全消亡。[25]苏维埃政权成立以后,列宁认为,俄国已基本实现了公私利益的统一。1922年,他在写给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的信中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26]
2、个人权利本位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矛盾冲突中,个人权利居于主要地位。目前,这种观点又分为两种不同派别,即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一派承认公共利益的相应地位,另一派不承认公共利益的存在。
(1)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承认公共利益的存在
这一派观点认为,个人权利不必让位于公共利益,其立论基础是人的自私和自由本性。功利主义是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认为个人权利是公共利益的基础,损害了个人权利也就损害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把个人权利推到了至上的极端地位。此前,古典自由主义者亚当•斯密提出,如果个人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就可以最大化——经济学家奥尔森将其归纳为“经济学第一定律”,即当一个个体只谋求他或她自身的利益时,群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因为私人平等交易的时候,并未损害对方的利益,这种交易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对第三人也没有损害。但奥尔森认为,有时候第一定律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个体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最终不会自动产生,只有依靠指路的手或适当的机构才能带来具有集体效率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经济学第二定律”,即私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并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奥尔森因此提出一个“集体行动的困境”观点,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27]这实际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折射和反映,也是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个人追逐私利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并且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舞台,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市民社会的市民,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28]因此主张用政治国家来控制市民社会。从现实情况看,提倡个人权利本位论的主要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如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料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权,即国家只要明确私人产权保护原则,私人就可以使财产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使财产在流转过程中的附加值得以实现。[29]哈耶克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但认为“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预”。[30]罗尔斯则提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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