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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监狱的累进制

  《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规定了各级别的受刑者的处遇内容(见表)。
  
  (三)日本累进制的考查标准和处分方法
  累进制的先进性在于它巧妙地借助了自由刑中的弹性,来促使受刑者认罪悔过、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因此,日本的刑事法学家们认为,必须用公正、严格的考核手段,认真执行《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才能使这项制度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运用。《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中第21条对等级累进必须考查的内容规定是:1、劳动勤奋与否及其成绩;2、操行良否;3、责任观念及意志强弱。对少年受刑者,除上述规定外,还增加了对学习勤奋及成绩的考查。第27条对提前晋升的规定是:责任观念强,有希望适应共同生活以及各方面成绩优异的,经过考查方可晋升上一级。第21条对考查时间方面的规定是:刑期不满8个月者,大体上每2个月考查一次;其他 人一般1个月考查一次。凡考查需要经过监狱官员会议讨论。
  对于违犯监狱制度、破坏监狱纪律,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或者有某种危险的受刑者,同样规定有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是留级、降级和不为累进处遇。依照《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第27条、85条、86条、87条规定,受刑者不履行其条件时,应恢复原级即留级;对于因使所属等级停滞,特别是对于有可能破坏等级秩序者,可以降低其等级即降级;对于破坏最低等级纪律,认为不能适用累进处遇者,可不适用处遇令。如果被降低等级者有特别明显的悔改表现时,可以恢复原的等级。而且进行处分,仍然需要监狱官员会议讨论决定。
  三、实行累进制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围绕受刑者改造和重归社会的问题,日本学术界多次研究和讨论,新的矫正手段、待遇方法不断地引进,不断地推出,累进制也被一些人认为,对服刑犯人重返社会、不再重新犯罪并不能受到预期良好效果而受到责难。有学者认为,累进制作为一种监狱里矫正服刑犯人的待遇制度,,机械地将受刑者做统一的划分,对新入监的服刑者一律实行严格的自由限制,对进入较高级别的一律给予较多的自由是极不合理的。这种做法,可能对稳定监狱秩序有益,但不利于受刑者的改造。他们列举了种种资料来证实待遇差别是不合理的。柳本正春在《论开放式待遇》中写道:在世界的矫正工作中,日本国内的犯人逃跑率是最低的,日本犯人的逃跑率为5000∶1以下,即每5万人当中仅有10人以下有逃跑记录。同时也写道:目前日本监狱内新入狱的犯人中有58.4%是第二次以上的入狱者,而且其中虽然有不少是第一次进监狱,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劣迹甚至是前科。他们称累进制只能培养出良好的服刑人而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人。务实家们觉得,累进制在实施过程中间,容易被希望晋级和获得假释的一部分受刑者钻空子,这些人善于投机取巧,通过巧妙的伪装骗取晋级,获得假释资格,一旦获释便会重操旧业,这实际上是累进制本身的一种缺陷,不可避免。他们始终坚持累进制对累犯、惯犯和其他恶习较深、案情恶劣的服刑者并没有效果的观点。我们认为,尽管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比较完善,但因其着眼点和注意力只集中在管理和行为矫正上,而没有思想改造,加上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其“善良”的目的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日益严重的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包括日本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累进制作为监狱制度中一种矫正服刑人员的手段,制度尽管“完善”,作用只能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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