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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体育仲裁的临时措施探讨

奥运会体育仲裁的临时措施探讨


Provisional Measures by CAS Olympic Games Ad Hoc Division


郭树理;王蓉


【全文】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是国际奥委会建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设有普通仲裁处、上诉仲裁处以及为有效解决奥运会期间发生的纠纷而设立的特别分院。奥运会特别分院(Olympic Games Ad Hoc Division,简称OG AHD)又称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24小时内解决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召开期间设立了CAS第一个奥运会特别分院,[1]到目前为止已经设立了六个这样的特别分院。根据惯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其为CAS的直接领导机构)将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设立CAS奥运会特别分院来处理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参加奥运会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体育协会都在申请参加比赛的报名表中确认了特别分院的管辖权,此外《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也明确规定,奥运会期间CAS特别分院有权排他性地处理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体育纠纷。
  《奥运会仲裁规则》和CAS仲裁所适用的准据法《瑞士国际私法典》都明确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分院有权采取临时措施,并且当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临时措施的相关决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协助执行。而我国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仅规定普通仲裁中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和执行临时措施,仲裁机构无权采取临时措施,只能将当事人的临时措施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奥运会举办在即,奥运会期间设立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分院究竟能否采取临时措施,其依据为何,以及如何采取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体育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一)临时措施的含义
  体育仲裁中的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or interim measures)又称为临时保全措施(provisional and conservatory measures)、初步救济(preliminary relief),是在终局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旨在维持现状、保全证据或对有争议的物品强制执行的措施。[2]在与奥运会有关的体育纠纷中,比赛迫在眉睫,即使最快的纠纷解决程序也不足以保护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权利,所以临时措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当申请临时措施是为了使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特定比赛时,争议往往在临时措施阶段就能够得到解决。 [3]例如,某一运动员或某一参赛队被取消了参赛资格,不能参加即将举行的比赛项目,由于比赛时间不可能推迟或者重新安排,所以他们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临时措施可以使他们的损害降到最低,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
  (二)临时措施的种类
  临时措施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与取证或保护证据有关的措施;第二,旨在维持现状的措施,比如在仲裁过程中保全争议的标的物或矫正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那些措施;第三,有效地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的措施。[4]在体育仲裁中以上三种措施都是可以采用的。国内法院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临时措施,但国际体育仲裁院采取临时措施的类型却很广泛,其适用的准据法《瑞士国际私法典》以及仲裁规则《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典》都没有限定临时措施的范围。
  《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4条具体规定了特别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类型,“中止有异议的决定和对极度紧急事项提供初步救济”。“中止有异议的决定”是绝大多数申请人所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在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的案件中尤是如此。 [5]中止有异议的决定可以归入旨在维持现状的措施这一类型中,目的是在终局裁决作出之前,使当事人能正常地进行比赛。其著名的例子是悉尼奥运会期间,运动员请求CAS特别分院采取临时措施,命令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IAAF)允许她参加安排在第二天下午六点钟举行的链球决赛。[6]“对极度紧急事项提供初步救济”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可以是证据保全措施,也可以是财产保全措施,并且不限于这两种。与之相关的案例是在盐湖城冬季奥运会上,仲裁庭为了对有争议的奖牌进行彻底调查,限制了有关的赛场裁判的行动自由(不得离开奥运村),并且命令他们必须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7]还有是在兴奋剂案件中,对有争议的兴奋剂检测样本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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