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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简易一般程序制度的构建

  4、现代行政控权原则
  姜明安教授认为,传统法治所确立的控权机制对于防止政府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代法治的控权机制,相较于传统的控权机制有其明显优势,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现代控权机制可以使得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
  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给予了执法机关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有几万、几十万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简易一般程序而言。虽然其自由裁量权只有区区的几百元,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特别是这些设摊者来说,几百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对他们适用简易一般程序时应当进行严格的行政控权,也就是说对于实际处理和裁决的执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对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做出一定的细分,再以情节决定处罚幅度,同时严格遵守集中统一审理原则,只有严格实行行政控权原则简易一般程序才能公平公正的开展。
  5、及时便民原则
  目前对于个人的一般程序其审理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从几天到几个星期,而简易一般程序作为简化了的一般程序,相对来说在程序性规范上比较灵活变通。同时《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条款中也明确了及时便民原则。因此,在适用简易一般程序时要体现及时便民原则。对于适用简易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笔者认为,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尽量当场进行裁决,不能当场进行裁决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裁决。对于有条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尽量安排罚款代收机构现场联合办公,方便相对人的罚款缴纳。这样才能体现简易一般程序的优越性和执法的高效性,同时也是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五、简易一般程序的处罚程序构想
  简易一般程序执法工作应当如何开展呢?笔者做了如下构想:
  (一)简易一般程序处罚的受案范围
  对于简易一般程序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主体案件都要适用,简易一般程序仅仅对于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主体案件才能适用和受理。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可以作为简易一般程序的受案范围:1、对于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2、对于当场不能够进行简易程序处罚或是相对人当场不愿意接受处罚而实行暂扣措施的;3、对于个人主体案件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对人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没有争议或是争议不大,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经相关执法人员的书面提出申请的;6、其他需要适用简易一般程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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