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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框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

  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交易。实质上,证券交易是证券和货币上权利的交换,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移转,而证券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交易主体拥有物权的事实以及交易双方对彼此物权的尊重,证券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物权法》通过确认证券和资金的物权形态,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为投资者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2、《物权法》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如前所述,证券交易实际上就是基于交易主体的自由意思而发生的证券和资金的物权移转,或者说证券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物权变动过程。对一个正常的证券交易而言,它以某一交易主体享有证券为起点,至另一交易主体取得该证券而结束。在这一完整的交易过程中,不仅《合同法》将要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也要发挥其功能。《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合同形式,但这些合同仅为发生债的关系的协议,并不发生物权变动(即交易主体取得物权从而实现交易目的)的效果。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依《物权法》的规定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由此可见,《物权法》不仅通过确认物权变动规则从而确立交易的起点和终点,而且通过规定完结交易的条件影响交易的过程。
  由此可见,《物权法》并不是置身于证券交易关系之外的,其诸多制度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证券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原来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有关。例如,一级半市场和二级半市场。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证券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基于上述原因,《物权法》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有关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提高质量、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1、《物权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利于杜绝股东以各种非法方式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侵占上市公司财产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法》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和明确地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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